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0/08 |
颁布日期: |
2013/10/08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0/08 |
颁布日期: |
2013/10/08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4年12月印发的《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8日
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或市(州)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跨市(州)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地震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司令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 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紧急救援请求,协助开展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4. 根据需要,向国务院和环境护保部、驻黔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外省(区、市)请求支援和帮助。
5. 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 掌握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
3. 按照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协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 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 修订完善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 完成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的紧急避险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抢救现场被困人员,对现场的火灾灭火并协助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泄漏进行处置,配合对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隐患进行处置。
省监察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组织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并按照有关政策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应急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省农委: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省林业厅: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区保护,核实有关污染情况。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
省军区司令部:组织协调驻黔解放军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省武警总队司令部:组织协调驻黔武警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环境污染控制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
1.省人民政府聘请省内有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2.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省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乌江、六冲河、赤水河、清水江、都柳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等流域。
(2)梵净山、茂兰、草海、雷公山、习水、麻阳河、宽阔水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果树、氵舞阳河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赤水等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
(3)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4)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5)砒霜(三氧化二砷)、氰化钾等剧毒化学危险品,酸、碱、氨、氯等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6)放射源的储存、使用、管理单位。
(7)排污企业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环境空气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和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气象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二)预警发布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四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三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二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一级)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特区)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市(州)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
(三) 预警措施
1.发布预警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四)预警支持系统
1.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2.环境应急资料库。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环境应急平台系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立环境应急平台系统,实现与省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事发地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4.省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和有关地方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2)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市(州)、县(市、区、特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2.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动态,并及时报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省人民政府或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急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逐级报告至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现场监测和消毒,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
(3)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3.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环境应急指挥部除采取“(二)处置措施”中“2”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组织所属环境应急监测分队对事发地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以及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2)迅速派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迅速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及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环境应急指挥部除采取“(二)处置措施”中“3”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成立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组人员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事发地的市(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措施,包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采取的相关政策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国务院或国家环境保护部增援,并积极配合国家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组织调查,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制定和管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水平。
4.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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