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以下简称《2023年本》),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2023年本》内的项目和《2023年本》以外跨市(州)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2023年本》以外跨市(州)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由项目涉及市(州)的生态环境局协商审批,原则上由项目主要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13号)、《关于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34号),《2023年本》内水库、水力发电、生物质发电、油气开采、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有色金属开采、汽车、医药、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造纸、印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军工等涉密项目,除跨市(州)的项目外,贵阳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辖区内的上述项目,分别由贵阳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审批,贵阳市辖区内的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三、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涉密项目,由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线下备案管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黔环通〔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3年本)
一、水利
水库:跨市(州)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引水工程:跨流域调水项目。
二、能源
水力发电:跨市(州)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上;抽水蓄能电站。
火力发电(含热电联产):全部。
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污泥发电项目。
煤炭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内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项目外的煤矿开采项目,露天煤矿。
油气开采: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块的新建页岩气、煤层气
开采项目。
三、运输
铁路:跨市(州)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公路:跨市(州)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航电枢纽:跨市(州)的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增加航空业务量的飞行区扩建。
城市轨道交通:全部。
四、原材料
石油加工: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外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项目。
煤化工: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外的项目。
有色金属:开采。
煤炭加工:炼焦。
黄金:采选项目。
稀土:采选项目。
触媒生产及废触媒利用处置:全部。
水泥: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除外)。
玻璃制造:平板玻璃制造。
五、冶炼
黑色金属:冶炼(不含铁合金冶炼)。
有色金属:全部。
贵金属:全部。
稀土:全部。
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等项目:全部。
六、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汽车整车项目(位于设有电镀集聚区的工业园区的除外)。
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全部报告书项目)。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的项目。
造纸:除废纸(或溶解浆)以外的纸浆、纤维浆等制造
项目。
印染:全部。
电镀:项目选址位于《关于贵州省电镀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电镀集聚区以外的项目。
七、治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Ⅱ类废渣填埋处置场(临时暂存场除外)。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焚烧类项目。
危险废物:除暂存、转运以外的利用及处置项目。
八、军工等涉密项目
军工等涉密项目:报告书项目(军工企业不涉密的民品项目除外)。
九、核与辐射
输变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和跨市(州)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
核技术利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医疗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除外);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以上项目的改、扩建(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的)。
伴生放射性矿项目:全部。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装置和粒子能量不高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除外)存在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