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处置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3/05/30 |
颁布日期: |
2013/05/3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3/05/30 |
颁布日期: |
2013/05/30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闸北区处置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闸府办发〔2013〕1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五届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环保局《闸北区处置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闸北区处置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核与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闸北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闸北区发生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本区的核与辐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区应急委负责,实施统一指挥。
2.2 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闸北区环保局成立处置核与辐射事件的领导小组,是本区处置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
2.3 应急联动机制
以《上海市闸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基础,各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核与辐射事件应急的基础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如下:
区环保局:接收、处理核与辐射事件信息,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处置建议,及时上报重要情况。
区公安分局: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区消防支队: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
区建设交通委:提供用于疏散人员和救援物资的车辆,转送危害物品。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搞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转运,并根据需要,提供现场防护指导。负责对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医疗机构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清查管理。
区民防办:协助现场侦检,参与应急处置,并提出专业处置建议。
事故单位:及时报告污染事故情况,对污染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员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建立放射性污染源档案,区内相关风险单位制定应急预案,落实企事业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的监督、审查和管理机制
3.2 信息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核与辐射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向环保应急热线(12369)、区应急办(63177074)、区环保局应急办(56381850)报告。
各应急救援部门接到报警信息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要按照相关预案,在组织抢险救援核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报告。
3.3 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应急响应
接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根据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4.1.2处置过程
应急处置队伍接警后,携带辐射监测设备,在第一时间赴现场,控制现场,制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制定处置措施,隔离放射源,防止放射污染进一步扩散。协力参与救援并按各自分工,进行取样、取证和调查工作;一有新的疑点与信息,及时向指挥组汇报,保证领导能正确决策。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应急处理期间,设立值班制度,随时向区、市应急办实行报告制度,每位工作人员收集的信息,应及时向指挥组领导汇报,及时沟通。
4.2.2现场信息采集,包括人员伤亡,物资损耗,辐射源现状及趋向,现场救援进展,现场监理监测数据等,统一提交领导小组,不得以个人名义向社会私自公布虚假情节。
4.3 通讯
事件报警电话:110,119,120;环保应急热线:12369;区应急办(63177074);区环保应急办电话:56381850。确保报警电话畅通,24小时有人值班。
4.4 指挥和协调
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按照《上海市闸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办统一负责指挥、协调,各组成部门应按照本预案开展工作。
4.5 应急安全防护
人员防护:应急救援人员和涉险人员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剂量监测。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和区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公众安全防护,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 新闻报道
各现场处置部门及时提供准确信息,经汇总后由区应急委组织发布。
4.7 应急结束
根据应急环境监测的结果,确信具备终止应急状态的条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由应急办统一发布终止应急状态的信息。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根据专家意见及监测结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污染隐患,事故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同时监测部门提供跟踪性监测,环境监察部门对现场进行看护。
区政府以及民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搞好人员安置与补偿,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报告和总结
5.2.1区环保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作出事故总结,并向市环保局和区政府作出报告。
5.2.2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保障措施
根据《上海市闸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实施。
6.1 信息保障
通过市环保热线12369、公安110、119及区环保56381850(值班电话)24小时受理信息,确保核与辐射事件信息的畅通与传递。
6.2 通讯保障
应急处理现场指挥应由对外界相对保密的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和对讲机为主,以免应急期间受外界干扰。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应急监测队伍保障。由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一支由环境监察和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和监测的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6.3.2交通运输保障。区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市有关运输单位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的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中的伤员运送和人员疏散,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调度和危险物品的转送,确保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
6.3.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在环境污染事故中能提供紧急输送受伤或中毒人员及院前急救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其卫生防疫人员承担卫生防护指导及卫生防疫的实施。
6.3.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是区域治安的专业队伍,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并进行信息传递,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
7.1.2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环保局应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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