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9/08 |
颁布日期: |
2013/09/08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9/08 |
颁布日期: |
2013/09/08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2013]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加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着力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十一五”以来,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基本实现了县级以上城镇全覆盖,城市和县城(行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4.6%,全省城镇环境卫生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也存在着各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不均衡,设施建设滞后,已建设施运营不规范,资源化利用总体水平不高等实际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镇。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发展。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要注重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城乡统筹、设施共享,集中处理与源头控制相结合,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扩大处理覆盖面。
坚持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坚持建设监管并重。在注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做到规范化达标处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倡导绿色和低碳消费模式。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公共财政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省所有市、县都应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西宁市区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县城所在地及重点镇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其它重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鼓励具备条件的城镇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
---到2015年,全省设市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其中,西宁市建设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50%,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基本达到全处理。全省基本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到2030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范围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全国同期平均水平。
三、切实控制城镇生活垃圾产生
(三)促进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在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推广使用城镇燃气、太阳能等洁净能源,减少灰渣产生。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四)推进垃圾分类。城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安排,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建设与分类垃圾相适应的垃圾收转运及处理设施,鼓励有条件城镇建设规模化的再生资源分拣集散中心和城乡一体化的垃圾可回收转运体系。积极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逐步推行垃圾分类。稳步推进废电池、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加强城镇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实现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
(五)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积极开展城镇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四、全面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六)强化规划引领。各地要按照规划,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各城镇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统筹安排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镇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七)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在城镇建设中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在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加快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推广和使用密闭、环保、高效及压缩式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
(八)治理存量垃圾。各地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堆放点要进行整治,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进行提升改造。加大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集中清理和整治工作。
(九)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在垃圾处理场建设、环卫清扫保洁、餐厨垃圾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利用和运营管理等领域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在垃圾收运、处理、污染物控制、安全生产、技术力量、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监管。
(十)进一步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和运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缩小垃圾处理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垃圾分散物和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严禁场区内拾荒和焚烧生活垃圾,严禁城区焚烧生活垃圾、城郊焚烧秸秆。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保证烟气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十一)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岗前和岗中的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研究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各地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加强对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按照《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考核评价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考核评价较差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各地政府要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要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进行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生活垃圾采用焚烧处理工艺的,对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二)拓宽投入渠道。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投入以市、县政府为主,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等收入要优先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改造。省财政厅要探索建立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补助或以奖代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十三)落实环卫职工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完善环卫用工制度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四)建立激励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城镇垃圾处理及转运设施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对新建、改扩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五)健全收费制度。各地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未出台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办法的城镇,要根据当地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改进收费方式,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或与其它非建设行业收费进行捆绑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城镇垃圾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建立并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运营费按月核拨制度和补贴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经费保障,在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地方政府应予以补贴,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落实地方责任。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城镇管理部门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州、市、县政府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分解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对不重视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责任。
(十七)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地方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编制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制定综合性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可研审批以及中央资金争取工作,指导做好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落实。省科技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废旧商品回收管理相关工作,不断加大支持力度,逐步推动建立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现代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落实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省农牧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肥料登记工作。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地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区及部门实施效能监察,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经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传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大力宣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全面客观报道相关信息。要将宣传普及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生课外常识内容。各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培养有利于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201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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