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意见
(青政办〔2022〕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地处三江之源,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责任重大而艰巨,积极有效防范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对于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为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监督管理,防控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就严禁严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全面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锚定建设绿色发展、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目标,坚决扛起保护“中华水塔”重大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监督管理,严禁严控危险废物转入,规范经营处置行为,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利用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实施城镇固体废物存量清零行动,加快构建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区域内处置需求,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的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收集全覆盖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体系,建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风险严控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二、严禁严控转入
(一)严禁转入范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存在以下情形的危险废物严禁跨省转入。一是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二是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包含无机氰化物废渣、农药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