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10/01 颁布日期: 2013/09/30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10/01
颁布日期: 2013/09/30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92号)规定,现将《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径向我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30日   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和稳定就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含管委会,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行培训券制度。   第四条 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通过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组织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能力证书、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证书的,给予650元至2100元的培训补贴和100元至700元的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分类补贴办法执行)。培训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分别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申请(市属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备案单位(以下简称“备案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所开办职业技能培训工种(专业)需要的理论课教学和实训场所、设施、设备及师资。所开办的培训工种(专业)必须与在岗职工岗位需求相适应。   (三)具有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备案单位可自行组织培训,或与广东省公布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及我市职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培训。   备案单位在备案后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相关培训的,取消备案(特殊情况除外),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备案单位以外的在岗职工,可凭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自主选择参加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申领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凭在岗职工身份证号码通过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系统办理。   第九条 备案单位开展培训前应当将开班报备表、学员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分别报市、区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条 备案单位开展培训的,培训鉴定补贴直补单位(备案单位与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培训,培训鉴定补贴需划拨给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备案单位根据培训协议,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岗职工自主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培训鉴定补贴直补个人。   第十一条 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程序。   (一)培训鉴定补贴从在岗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特殊情况除外)视作放弃申请补贴。   (二)备案单位持下列资料,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2、《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由经办机构存档);   4、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原件(由经办机构存档);   5、开班报备表(由经办机构存档)。   (三)在岗职工自主参加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持下列资料,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珠海市在岗职工自主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由经办机构存档);   3、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原件(由经办机构存档)。   (四)资金拨付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函〔2010〕118)号文办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于在岗职工职业培训鉴定补贴资金安排,按规定审核拨付培训鉴定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对各备案单位和在岗职工个人申领补贴资金材料要严格查核。核实通过的申请材料,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办事大厅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补贴资金项目、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金额等)。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公示期间对申请人有异议的,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按正常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办法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止。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