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方案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99/01/28 颁布日期: 1999/01/28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99/01/28
颁布日期: 1999/01/2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方案 珠府办[1999]13号 1999年1月28日 市劳动局送审的《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关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建立一种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就业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 二、目标任务 劳动预备制度是指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追加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 总体目标:对我市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追加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提高其素质能力,为实现就业准备条件,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缓解就业的压力。 主要任务:将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包括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以上人员统称为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组织起来,要求他们在就业前参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作好准备,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 三、实施步骤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涉及培训和就业管理、服务的一项系统工程,为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拟分二个阶段施行。 第一阶段,从1999年3月1日起,对我市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在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61个技术工种中就业的,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就业录用手续。上述工种包括:钳工、车工、镗工、铣工、磨工、铸造工、锻造工、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模样工、热处理工、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汽车维修工、汽车驾驶员、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无线电调试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眼镜验光员、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农机修理工、爆破工、瓦斯检查工、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衡器计量检定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修理工、火炸药理化分析工、自动照相排版工、电子分色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天线工、音响调音员、推销员、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调剂员、中药验收员、中药炮灸工、中药针剂工、中药质检工。 第二阶段,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凡在技术工种就业的,均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组织实施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和采用各种方式(如设立咨询点、印发简章等),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做好调查摸底和预测工作。了解我市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的情况,重点掌握城镇应届初、高中毕业后,未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的人员的情况,做好报名登记工作。同时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好人才预测工作,指导有关培训单位开设适当的专业工种培训班。 (三)组织职业培训。 1.培训期限。初中毕业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为l至2年,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为1年左右。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者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者为土至2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者为半年左右。特殊工种(专业)的培训期限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另作规定。 2.培训内容和形式。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突出技能训练,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增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培训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等形式,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摸块式、单元式等。 3.培训机构条件。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有条件的技工学校、中专学校、职业中学、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劳动预备制度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培训任务。培训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特别要结合学员的特点,建立和健全相应组织管理和培训保障制度,保证培训质量。 (四)考核鉴定和就业 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期满后,由培训单位组织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同时由市有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统一的职业培训教育结业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上述证书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登记,纳入劳动力人才资源信息系统,并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实行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珠海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市府秘书长以及市劳动局、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 (二)多渠道筹措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所需资金。一是市政府把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设立专项经费,二是从市再就业资金和市教育附加费中各划拨一部分。三是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参照省劳动厅、省物价局核定的技工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同时,政府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训人员给予资助。1998-1999年度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费由政府负责一半,学生负责一半来解决。四是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的用人培训费,此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三)政策扶持。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原则上免试入学。对学习成绩优异者,培训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已参加1年以上职业培训者,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者,经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可取得技工学校学历,并可报考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实行就业准入制度。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优先推荐就业,并在办理档案存放、开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帮助。 从199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凡在技术工种中就业的,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六、监督检查 (一)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但末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劳动、人事、工商部门应要求其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待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能办理就业或开业手续。 (二)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培训单位的教学、管理进行全面督导评估,对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办学的培训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 (三)对已招收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的年限内开展对这些人员的培训考证工作,可采用委托代培或“双轨制”(在培训机构接受理论训练,在本单位实习或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职业培训,并接受市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考核鉴定和发证。 (四)对未经职业机构培训、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人员,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不予办理求职登记和介绍职业,社会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也一律不得为上述人员办理求职登记和介绍职业,违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直至取消其职业介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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