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9/01 |
颁布日期: |
2013/06/18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9/01 |
颁布日期: |
2013/06/18 |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的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7〕 110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7〕 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通过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南京市、区留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财政安排的其他补助资金。
根据《南京市露采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矿山废弃地治理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其前期治理费用可纳入该地块土地出让成本,通过土地出让收入综合平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指对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分配、验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规定公开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重点区域内已经关闭、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且急需治理的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
(二)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扬尘防控、宣传、审计费用等其他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关的业务支出。
前款第一项所称重点区域是指“三区两线”(即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区域,以及列入《南京市关闭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2011-2015年)》、《南京市废弃矿山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 》、《南京市废弃露采矿山治理修复规划引导》、《南京市2013-2020年“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中的,已经关闭、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且急需治理的废弃露采矿山。
第七条 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的支持重点包括:
(一)已列入南京市矿山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区域内的,能够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区废弃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应和典型意义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三)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农村环境、农民生活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四)与生态修复相结合,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复垦为耕地、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相结合,与特色建筑景观打造相结合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五)现行政策重点支持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第八条 地质遗迹保护支出的支持重点包括: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包含地质公园立项、设计、申报等;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保护项目;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在地学分区和分类上,有较高代表性或观赏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或现象保护项目。
第九条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二)购置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等固定资产;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房屋、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
(三)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支出。
(四)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滚动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从项目备选库优选部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较高,具有代表性,且当地区政府各项保障措施、配套资金能够落实的项目,予以专项经费补助支持;对符合治理规划的重点治理项目,作为国家和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候选项目优先上报,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立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具体负责实施。
项目申报材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治理责任主体灭失、配套资金落实等相关证明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项目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申请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治理项目申报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的具体承担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选取项目施工单位,按下达的项目实施任务、实施期限和投资预算,编写项目设计书,报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合同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四条 补助各区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区财政局下达,区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补助项目上,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补助市有关单位治理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实施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如未按期完成,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财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项目实施结束申请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国土资源、财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的,不得通过验收。
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应按原拨款渠道上缴省、市财政。
项目验收如不合格的,应责令项目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应追回项目投资。
第十六条 各区国土资源、财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
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区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期限两年。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