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3/10/01 | 颁布日期: | 2013/09/23 |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3/10/01 | 
              
              	| 颁布日期: | 2013/09/23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3〕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3日
  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公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省政府成立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为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各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即用水总量、用水效率、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等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者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加分;对未完成任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发生重大问题负面影响较大的予以减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1至4年12月开展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的当年12月开展期末考核。
  第八条 各市区政府每年12月上旬,将本地区本年度或本考核期的自查报告和下年度或下一考核期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由考核工作组审查后报省政府审定。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结合对各市区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在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占一定分值,作为对各市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区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县级行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各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 各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 各市区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4. 各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控制目标
  5. 各市区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
  附件1
  各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m3
行政区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西 安	18.70	21.13	23.52
宝 鸡	8.80	10.18	11.05
咸 阳	13.33	14.47	15.50
铜 川	1.45	1.60	1.79
渭 南	16.05	16.90	17.92
延 安	4.05	4.77	5.67
榆 林	10.12	12.10	16.62
汉 中	16.91	17.66	18.29
安 康	7.30	8.03	8.41
商 洛	3.89	4.52	4.92
杨 凌	0.50	0.57	0.68
韩 城	0.90	0.99	1.14
控制目标	102.00	112.92	125.51
  附件2
  各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行政区	2015年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相比2010年下降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西 安	26%	0.705
宝 鸡	23%	0.569
咸 阳	28%	0.561
铜 川	13%	0.538
渭 南	28%	0.539
延 安	13%	0.550
榆 林	23%	0.540
汉 中	23%	0.520
安 康	22%	0.518
商 洛	30%	0.530
杨 凌	13%	0.563
韩 城	30%	0.540
全 省	25%	0.550
注:各市区2015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待国务院确定下达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控制目标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3
  各市区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行政区	2015年达标率(%)	2015年水功能区达标个数	2015年监测评价水功能区个数	2020年达标率(%)	2020年水功能区达标个数	2020年监测评价水功能区个数	2030年达标率(%)	2030年水功能区达标个数	2030年监测评价水功能区个数
西 安	75.0	3	4	100.0	4	4	100.0	4	4
宝 鸡	71.4	5	7	90.9	10	11	100.0	11	11
咸 阳	57.1	4	7	84.6	11	13	100.0	13	13
铜 川	100.0	3	3	100.0	3	3	100.0	3	3
渭 南	50.0	3	6	66.7	6	9	88.9	8	9
延 安	44.4	4	9	73.9	17	23	95.7	22	23
榆 林	53.8	7	13	75.0	24	32	93.8	30	32
汉 中	84.2	16	19	87.5	21	24	91.7	22	24
安 康	85.7	6	7	90.0	9	10	100.0	10	10
商 洛	76.9	10	13	94.1	16	17	100.0	17	17
杨 凌	100.0	1	1	100.0	1	1	100.0	1	1
韩 城	100.0	2	2	100.0	2	2	100.0	2	2
全 省	70.0	63	90	82.4	122	148	95.9	142	148
  附件4
  各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控制目标
行政区	水源地名称	类型	水源地所在河流	供水城市	是否列入国家重要水源地名录	是否列入陕西省重要水源地名录	考核目标	现状水质	监测单位
							水质目标	4~9月营养化指数		
西安	黑河金盆水库水源地	水库	黑河	西安	是	是	Ⅱ	≤50	Ⅱ	陕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宝鸡	冯家山水库水源地	水库	千河	宝鸡	是	是	Ⅲ	≤50	Ⅱ	宝鸡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咸阳	咸阳市城区水源地	地下水	渭河	咸阳	是	是	Ⅲ	 	Ⅲ	陕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铜川	桃曲坡水库水源地	水库	沮河	铜川	否	是	Ⅲ	≤50	Ⅱ	陕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渭南	沋河水库水源地	水库	沋河	渭南	否	是	Ⅲ	≤50	Ⅱ	陕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延安	王瑶水库水源地	水库	杏子河	延安	是	是	Ⅲ	≤50	Ⅱ	延安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榆林	红石峡水源地	浅层地下水	榆溪河	榆林	否	是	Ⅲ	 	Ⅲ	延安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汉中	东郊水源地	浅层地下水	汉江	汉中	否	是	Ⅲ	 	Ⅲ	汉中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安康	马坡岭水源地	河流	汉江	安康	否	是	Ⅲ	 	Ⅱ	安康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商洛	城区地下水源地	浅层地下水	丹江	商洛	否	是	Ⅲ	 	Ⅲ	商洛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杨凌	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水源地	地下水	渭河	杨凌	否	否	Ⅲ	 	Ⅲ	宝鸡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韩城	薛峰水库水源地	水库	涺河	韩城	否	是	Ⅱ	≤50	Ⅱ	陕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备注:1. 水源地要求每年达标。2. 水库、河流型水源地以所在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为考核标准;地下水水源地Ⅲ类为考核目标。
3. 富营养化评价只评水库,以中营养(≤50)为考核标准。
  附件5
  各市区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
市 区	重点区域	涉及县(区)范围	达标率(%)
西安	城市地下水超采区	灞桥、未央、莲湖、新城、雁塔、碑林	90%
	农灌区	未央、灞桥、临潼、长安、阎良、高陵、蓝田、周至、户县	70%
宝鸡	城市地下水超采区	渭滨、金台	90%
	农灌区	陈仓、金台、渭滨、岐山、凤翔、扶风、眉县、千阳、陇县	70%
咸阳	城市地下水超采区	渭城、秦都	90%
	农灌区	秦都、渭城、兴平、武功、三原、泾阳、乾县、礼泉、永寿、彬县、长武、旬邑、淳化	70%
渭南	城市地下水超采区	城区	90%
	农灌区	临渭、蒲城、富平、大荔、澄城、合阳、白水、华县、华阴、潼关、韩城	70%
铜川	城区	耀州	80%
杨凌	城区	杨陵镇	80%
韩城	城区	城区	80%
榆林	城区	榆阳	80%
	北部风沙滩区	定边、靖边、横山、榆阳、神木	70%
延安	城区	宝塔	80%
汉中	城区	汉台、南郑	80%
	农灌区	汉台、南郑、城固、洋县、勉县	70%
安康	城区	汉滨	80%
商洛	城区	商州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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