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改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7/11 颁布日期: 2013/07/11
颁布机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7/11
颁布日期: 2013/07/11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3〕3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改进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存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22号)。为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促进我省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再上新的台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变更调查   为摸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十一五”期间,我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为开展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资料和信息。但由于矿山地质环境是随矿业活动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必须对原有调查成果不断进行更新。中央和省发证矿山的变更调查由省厅委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各市州局予以协助;市州、县市区发证的矿山的变更调查由市州局统一负责,县市区局予以协助。在调查形式上,主要应充分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的成果,验收后及时对数据库予以更新,市州除更新本级的数据库外,还应将更新资料与数据报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以便总站及时更新全省数据库。   二、强化各方责任   (一)矿业权人的责任。矿业权人作为矿山地质环境的责任主体,应及时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方案;依方案所规划的内容积极组织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并向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申请验收;对本矿区及可能影响的周边矿区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发现新的环境异常应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依法及时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并依法申请备用金的使用。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责任。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变更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指导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方案,督促矿山依照方案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及时足额收存备用金;按照发证权限,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积极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三)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责任。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协助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同时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省级发证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更新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三、严格报告编审   (一)统一报告名称。凡在省厅办理采矿登记需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的采矿权人,将上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实行“三合一”管理,合并编制成一个报告,报告名称统一确定为“湖南省XXX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   (二)精简报告内容。合并编制的“治理方案”对重复内容予以精简,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在新的评估技术标准正式出台之前暂按现行技术标准执行,编制大纲按新印发的提纲编制(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加强编审工作。“治理方案”由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外,还应具有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且具备编制了3个国家和省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业绩。“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通过收集资料、野外调查和必要的工程控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聘请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精、专业对口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由省厅发证的委托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四、改进验收监管   (一)明确验收主体。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具备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对矿山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矿山,委托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承担具体验收工作。部省级发证矿山验收时,市州、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派相关人员与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技术人员一同深入实地共同验收,严格把关,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做好技术指导,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二)严格验收程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遵照验收工作程序,按照申请、受理、验收、审核的程序进行验收。部、省发证矿山验收申请表、验收成果报告、审核表按照新的统一格式填写或编制(详见附件2)。   五、创新土地复垦   积极探索土地复垦新机制,推动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矿山土地复垦鼓励政策,鼓励矿山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将矿山占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可比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进行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7月1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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