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12/01 |
颁布日期: |
2012/09/17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12/01 |
颁布日期: |
2012/09/17 |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2〕35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工作,根据《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2〕1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定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建设活动范围
凡符合《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其中,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项目,都会不可避免地发生挖掘、塌陷或压占等土地损毁情况,一律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其他建设用地项目需临时占用土地的,也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不需临时占用土地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呈报文件中说明;对于原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后因情况变化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编制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
二、科学编制和及时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在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审批前,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条例》实施前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未编制方案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补充编制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应符合部、省有关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全面、真实、客观反映可能造成的土地损毁情况,科学分析和预测损毁土地的面积、位置和程度,合理确定复垦目标,制定复垦措施,准确计算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前,应广泛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相关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生产建设周期长(5年以上)、需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还应根据土地损毁实际和预测情况,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第一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跨县域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分阶段进行土地复垦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分阶段进行土地复垦的,应当在第一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中附以县为单位的阶段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含以县为单位的阶段计划)和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也应当明确复垦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费用预算、工程设计等。负责编制省、国家审批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技术单位,应具备土地规划、地灾治理、地勘或测绘乙级以上资质,并在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备案。
各类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用地审批前报送方案(含以县为单位的实施方案),分阶段实施复垦的,需一并报送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含以县为单位的阶段计划、年度计划)。其中,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统一由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受理;其他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报送,按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对补充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报送单位按上述规定,报送时间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建设活动结束前报送,但最晚不得超过2013年6月30日。
三、严格《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负责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依据方案编制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以及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等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编制单位资格;内容和格式合规性;复垦目标、任务及工程布局的合理性;复垦后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复垦面积和范围是否准确;破坏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合规并符合实际;方案是否征求意见;工程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并有保障;工程措施和实施计划是否可行等。对于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应重点审查阶段的划定与建设活动进程是否统一;阶段目标任务和任务是否合理;工程布局是否科学,并与总体方案统筹一致;复垦费用安排是否与阶段任务匹配;工程措施、进度安排是否可行等。
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由省厅负责组织《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在审查前,由省土地综合整治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意见上报省厅。省厅依据技术审查意见,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则下达批复意见(式样见附件)。其他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按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批准后的《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意见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域的,分别报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四、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湘政发[2012]15号文件的要求,在当地银行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户,根据《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用,并注明资金性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其中,跨县域的建设项目,以县为单位缴存土地复垦费用。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土地复垦义务人、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式样见附件2),明确土地复垦任务、各阶段目标、土地复垦费用缴存和使用管理方式、违约责任等,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部门监管”的原则,对土地复垦费用进行管理。按照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分阶段缴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需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每个阶段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五、严格土地复垦相关资料受理
各类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意见、“土地复垦费用银行缴讫凭证”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义务人、银行三家共同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跨县域的,提供以县为单位的相关资料)。无需进行土地复垦和提交相关资料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意见中说明。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在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时,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对分阶段进行土地复垦的,在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时,应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每个阶段的相关资料。凡不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不得受理建设用地审批申请,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六、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土地复垦施工设计,并进行审查。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所有在建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进行全程监管,及时掌握土地损毁和土地复垦情况,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施工设计实施土地复垦,规范执行法人制、监理制、审计制、情况定期上报等相关制度。各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按照土地复垦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实施指导。对不按规定进行土地复垦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土地复垦义务人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在土地复垦义务人每次支取土地复垦费用时,都要明确本次费用应完成的复垦任务,并应对上阶段土地复垦工程进度和质量严格把关,审查合格后方可支取。
七、严格土地复垦验收
土地复垦验收根据建设周期分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结果应当作为复垦竣工验收的依据,建设周期短的项目,直接进行竣工验收。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或阶段复垦任务并自查合格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项目竣工(阶段竣工)报告、竣工图、地籍变更资料、监理总结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相关检测报告等竣工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由县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先行进行工程验收。没有设立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的区(内设区),应申请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工程验收要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施工设计,通过实地核实和资料审查,检查土地复垦方案和计划的落实、复垦任务整体工程实施效果和质量、工程监理、工程决算与审计、权属管理等情况。通过工程验收的,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会同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阶段或竣工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明确整改完成期限,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整改,或经整改不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已完工的工程量和已使用的土地复垦费用,核定剩余工程任务和所需经费,并依据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使用土地复垦义务人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如有不足,应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实缴纳,拒不缴纳的,按《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 、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1、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可依法按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建设活动中损毁的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厅确认后,可作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 市 县 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批复(式样)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关于 市 县 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批复
( 式 样 )
:
《 项目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委托 单位组织编报的《方案》,该《方案》可作为建设用地审批和申请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若 项目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你单位应及时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我厅审批。
二、该项目预测临时占用(破坏)土地总面积为 公顷,预期复垦土地面积为 公顷,其中,可复垦耕地 公顷,林地 公顷,草地 公顷,其他 公顷。你单位应在 日内将该《方案》送 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局备案,并在土地复垦实施前依据《方案》编制施工设计和预算报该局审查。
三、《方案》服务年限为 年。你单位要落实土地复垦资金,在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根据施工设计确定的预算,一次性或分阶段(经 市 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将土地复垦费用存入专户储存。你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的原则,与 市 县国土资源局、银行三家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土地复垦任务、各阶段目标、土地复垦费用金额及其存储和使用管理方式、违约责任等,确保专款专用。
四、你单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土地登记发证时,必须提交本批复意见、“土地复垦费用银行缴讫凭证”以及与 市 * 县国土资源局、银行共同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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