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修订)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9/14 颁布日期: 2013/09/14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9/14
颁布日期: 2013/09/14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监局《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3年9月14日 静府办发〔2013〕14号)   区安监局修订的《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区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和《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总体框架下,依靠本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功能。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统一领导、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 2.总体评估   静安区位于上海市中心城区,东面、东南面与黄浦区接壤,南靠徐汇区,西邻长宁区,西北与普陀区相邻,北面隔苏州河与闸北区相望,区域面积7.62平方公里。   区域内主要交通干道:东西方向有延安高架路、北京西路;南北方向有华山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石门一路-石门二路、成都北路高架路。主要商业街有南京西路、吴江路。   区内高楼林立,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有四十多幢,如恒隆广场、会德丰国际广场等;老式里弄约8万余平方米,如愚谷村、静安别墅等。在建工地13处,150万余平方米,如大中里地块项目、严家宅三期地块项目等。   近年来,本区紧紧围绕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核心要求,深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事故逐年稳步下降,安全生产的形势总体平稳,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以内。 3.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3.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办作为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组织联动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理。   3.3 工作机构   3.3.1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职责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作为区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是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具有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加强对街道、行业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3.2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及其职责   区安委办设在区安监局,负责区安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安委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1)协调、推进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2)负责本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组织开展、检查、监督本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审核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组织、协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相关宣传、培训等工作。   (4)检查和督导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依据法定职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3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包括: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科委、区卫计委、区国资委、公安静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局、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区民防办、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食药监静安分局、区府民宗办、区府法制办、区府机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静安寺街道、曹家渡街道、江宁路街道、石门二路街道、南京西路街道、区公安消防支队。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3.3.4 应急指挥部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静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可以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区应急办和区安委办根据事故的类别,提出成员组成建议。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3.3.5 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由事故发生地所在街道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3.4 专家机构   区安监局负责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主要由安监、质监、公安、民防化救、消防、卫生、建设等领域专家组成,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为本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建议和决策。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确定相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4.监测和预警机制   4.1 信息监测和监控   4.1.1 区安监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4.1.2 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信息监测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和信息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要及时上报。   4.1.3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2 预警与发布   4.2.1 区应急办接到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   4.2.2 区政府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办、区安委办应加强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并先行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规程;   (2)组织相关的应急队伍和专家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救援所需的器材、物资;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5.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5.1.2 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2)较大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3)一般事故情况上报至区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1.3 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2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5.2 先期处置   5.2.1 事故单位负有及时处置事故的第一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立即开展处置和自救,并迅速报告。   5.2.2 区公安通过“110”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调度相关应急联动单位赶赴现场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先期处置。   5.2.3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街道和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5.2.4 当生产安全事故的态势或次生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的所在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根据预案启动相应等级应急措施的建议。   5.3 应急响应   5.3.1 分级响应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   5.3.2 区安监局的响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安监局根据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1)派出专职人员和处置不同类别事故的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   (2)组织相关专家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展和救援情况。   (4)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3.3 有关部门的响应   公安、消防、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需要,采取各项措施。   5.3.4 信息发布   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区应急办和区安委办要根据事故的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信息稿,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 应急结束   5.4.1 现场处置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区应急指挥部上报事故现场的处置情况,经同意后,宣布现场处置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4.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关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污染物收集与处理和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理赔   区民政、人保部门及相关街道要及时联系协调保险机构做好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6.3 事故调查和总结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较大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建立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综合信息网络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专业力量和资源的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料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7.2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防、安监、医疗卫生、建设交通、市政配套、房管、环保以及水、电、气等抢险救援队伍是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本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提高救援人员的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7.3 物资保障   本区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7.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辟专用通道,保障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7.5 经费保障   7.5.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的资金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商区政府协调解决。   7.5.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请区政府列入年度预算予以落实。   7.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监局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专业技术数据库,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 8.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区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社会建立互动机制,新闻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   8.2 培训   8.2.1 区安委办要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项培训,使相关人员掌握各类事故应急管理、组织指挥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8.2.2 各级各类预案的责任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事故处置的专项培训,提高自救能力。   8.3 演练   区安委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相关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同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预案和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8.4 监督检查和奖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管理   8.5.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区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5.2 预案修订   区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区应急办审核。   8.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通讯联系一览表   3.静安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名单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根据《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静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通讯联系一览表   火警 119   医疗救护 120   区应急办(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 23119000 传真:63216537   区安委办 62322251   区公安消防支队 52282119   区质量技监局 62772290   食药监静安分局 62555858   区民防办 62472246   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成都北路369号 62538403   (化学品安全卫生咨询 62533429)   长征医院(脑外科) 凤阳路415号 63610109   静安区中心医院(骨科) 西康路259号 62474530   华山医院(脑外科、手外科) 乌鲁木齐中路12号 62489999   瑞金医院(烧伤外科) 瑞金二路197号 64370045   上海电力医院(电击抢救) 延安西路937号 62512188   上海眼耳鼻喉医院 汾阳路83号 64377134   上海放射保健专科医院(放射保健专科) 斜土路2094号 64042620   附件3:   静安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名单   (按姓氏笔画为序)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1 王学东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机施公司副经理 2 朱伟峰 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 参谋长 3 刘海骅 静安区民防办化救站 工程师 4 杨洪明 静安区建筑建材业管理署 注册安全工程师 5 李克虎 公安静安分局交警支队事故科 民警 6 吴杏弟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工 7 陈仁雄 静安建筑装饰公司 注册安全工程师 8 陈晓峰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保部经理 9 单建平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动力部经理 10 夏优良 静安区市政配套局 副局长 11 徐肇宪 上海化工职业培训中心 常务主任 12 唐洪华 中石化上海分公司零管中心 安全科长 13 黄文和 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常务副主任 14 颜士勇 静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博士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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