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把贵阳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切实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林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林地作为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保障,也是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工作目标,结合《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见》(筑党发〔2008〕14号),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生态建设与各类工程建设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和科学使用林地,规范使用林地行为,坚持防止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和保护林地资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二、切实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黔府办发电〔170〕号)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把保护森林资源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社区)、村要层层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明确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落实乡(镇)、有林社区服务中心、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违法案件,并实行案件月报统计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辖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普查、专项调查工作,划定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及湿地保护区域,建立生物多样性预警机制和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机制。乡(镇、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保护、森林防火等工作,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指导护林员做好林地管护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地管理工作,防止毁林行为发生。 建立村级森林管护巡查制度,将每一个山头、每一片林地的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户及护林员,发生毁林、烧山等情况时,做到第一时间有人发现、制止、上报。护林员须做好森林管护责任区的巡查、管护工作,坚持每天巡查,认真做好巡山记录,并定期向乡(镇)林业站汇报林区管护情况;制止各类毁林和破坏林地资源行为,发现毁林行为的要及时向乡(镇)林业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乡(镇)林业站、林政及检疫执法人员、公安部门(森林公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和社会治安案件。 三、严格遵守征收征用占用林地法定程序 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涉及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在选址(拟选址)和土地招拍挂前,必须征求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实施前置审查,未经同意,规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未完善占用征收林地核准和绿化配套建设手续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各区(市、县)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建筑物或构筑物占用林地和砍伐树木。对征收征用的林地,特别是生态良好、景观优美的片林,原则上作为环境绿化用地;涉及古树名木的,实行就地保护,确需移植的,须编制古树名木移植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施行。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依据植被恢复面积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原则,按年度编制科学合理的森林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确保森林总量不降低;对于本行政区域不能安排森林植被恢复的,应采取异地实施植被恢复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检查验收。严格按照营造林管理、森林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各项营造林工程成林验收、森林采伐验收、占用征收林地检查、森林灾害调查等工作,及时掌握森林面积变化情况,开展森林覆盖率指标的年度监测、统计工作。 严格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审核、审批、验收,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指标实施配套绿化,将绿化配套建设资金、施工及工程验收纳入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化方案要采用胸径5cm 以上的乔木树种进行绿化(郁闭度达到0.2以上)。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开山采石(矿)、取(弃)土拟使用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森林经营方案》及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除重点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外,其他非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同意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确因特殊情况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按程序审核上报,未经核准行政许可,不得使用林地进行开发建设。 四、严格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严禁违法使用林地 (一)严格执行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本着生态优先、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林地使用,对征收征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涉及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公园、风景名胜区和珍稀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的,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建立和完善征收征用占用林地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严禁为规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故意将林地确认为其他地类。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立项的总体设计,按经批准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一次性申请办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三)按照属地管理和事权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为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组织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加强对已核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防止多占林地和超限采伐林木现象发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台帐,严格执行市级巡查、区(市、县)级自查的批后监管制度,从制度上督促、监督项目业主依法使用林地。 (四)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国土、发改、建设、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坚持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集中开采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开采砂(石、矿)、取(弃)土拟使用林地控制性规划》,按规定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各区(市、县)要加大林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稳定林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管护人员,加大森林资源保护投入,改善林业管理部门工作条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林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全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生态保护检察院(局)、生态保护法庭等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从严从重打击毁林开荒、毁林建房、毁林开矿、开山采石、建墓立碑、乱占滥用林地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督办、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密切配合,坚决刹住各类毁林和乱占林地行为,对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遭到破坏的林地必须按时限要求恢复森林植被,其中工程项目建设后遗留的边坡绿化工程,由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的规定及时实施完工;采石采砂采矿迹地生态恢复,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尽快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要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由市督办督查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的形式,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上级通报、督办的各类违法侵占林地案件,不按期办结、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严肃问责;对违法使用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在林地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违法使用林地现象较为突出,又查处不力的区(市、县),将责成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4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