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废物专业化运输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7/29 |
颁布日期: |
2013/07/2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7/29 |
颁布日期: |
2013/07/29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废物专业化运输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3〕315号)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
为加强危险废物转运环境风险防范,规范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10号)精神,本市将全面实施危险废物专业化运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已发布危险废物专业运输企业名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联合开展了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的评议工作,已发布两批符合危险废物专业运输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录(共24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并对企业内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要求的车辆加贴了“危废运输”标识。
二、本市自2013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危险废物专业化运输。自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的市内转移必须由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内的企业承运;且在“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信息系统”电子联单填写时,运输单位一栏必须选取名录内企业,非名录内企业运输危险废物将无法运行电子联单。
三、各单位仅变更运输单位的,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无需重新备案。危险废物专业化运输实施后,各单位原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中运输车辆非名录内企业的,应变更运输单位,发生变更后无需为此重新备案,在下一次转移计划备案时统一变更,但商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应保存备查。
四、各单位应开展危险废物运输现场核验。危险废物转移时,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应查验承运企业及车辆资质,承运企业不在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内或车辆非危废专用车辆的,相关单位应拒发、收该危险废物,并立即向环保部门或交通部门报告。
附件:24家名录企业名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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