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实施辽宁省环境警戒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8/07/04 颁布日期: 2008/07/04
颁布机构: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8/07/04
颁布日期: 2008/07/04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辽宁省环境警戒制度的通知 (辽环发[2008]35号) 各市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和辽河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环保局决定建立和实施环境警戒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戒范围及内容   (一)水环境质量   1、河流水质:辽河干流、支流及大凌河、鸭绿江干流水质主要污染因子浓度较高的;   2、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水质持续下降,临界或超过有关标准的。   (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较上年度同期恶化程度较大的,劣于二级天数较多的。   (三)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   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数量较多的。   (四)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保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污染减排计划项目实施及核与辐射安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推进滞后的。   二、警戒分级   (一)黄色警戒   1、水环境质量   (1)河流水质:辽河干流和43条支流以及大凌河、鸭绿江干流监测断面水质月均值COD浓度60-100mg/L的;   (2)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水质持续下降或临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   2、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当月劣于二级天数累计超过30%的;   3、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周期内,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企业数量超过35%的。   4、污染减排计划项目实施率低于70%,预计难以完成阶段性减排目标任务的;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   (二)红色警戒   1、水环境质量   (1)河流水质:辽河干流和43条支流以及大凌河、鸭绿江干流监测断面水质月均值COD浓度超过100mg/L的;   (2)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   2、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当月劣于二级天数累计超过50%的;   3、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周期内,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企业数量超过50%的;   4、污染减排计划项目实施率低于50%,预计难以完成阶段性减排目标任务的;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发生污染事故的。   5、已经进行黄色警戒,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改进要求的。   三、警戒实施   1、对达到黄色警戒等级的,由省环保局向市环保局发出警戒通知。   2、对达到红色警戒等级的,由省环保局向市政府发出警戒通知,并以“专报”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   3、对已实施红色警戒,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改进要求的,由省环保局再次向市政府发出警戒通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没有达到阶段性考核目标的,已经实施两次红色警戒,但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改进要求的,以及在监测、考核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实施区域流域限批、“一票否决”和问责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八年七月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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