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岭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各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了《铁岭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铁岭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铁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正、严格标准、重点保障、精准帮扶、差异化监管、激励守法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开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第二章 纳入程序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监督指导以及正面清单企业的抽查、公示、发布等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备案。
各县(市)区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企业的推荐、审核、核查、纳入、移出、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受理自行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的申请及后续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分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推荐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鼓励、支持将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强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上市、拟上市企业、主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绿色供应链等龙头企业优先推荐。
第六条 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主动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纳入申请。
第七条 各县(市)区分局应当结合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企业自查情况报告和日常监管情况,对拟纳入管理、提出纳入管理申请的企业是否符合纳入条件开展现场核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分局根据核查情况,对符合纳入条件的,汇总形成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经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的条件符合性进行抽查。
第九条 对全市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水、气、土等业务部门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工作日,下同)。正面清单公示信息应包括企事业单位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排污许可证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及投诉途径等。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纳入正面清单,并于3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分局于每年5月31日前、11月30日前向市局上报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市局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通过市局网站向社会集中公开发布正面清单。
对现有的正面清单企事业单位,各分局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清理核实,于2023年6月1日前重新公布纳入正面清单的全部企事业单位名单,并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三章 纳入及移出条件
第十二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动申请纳入正面清单的,应满足《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并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各分局应将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守法模范企业,优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第十三条 化工、电镀、印染、钢铁、铸造等重污染企业一般不纳入正面清单。
集中填埋或焚烧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污水的企业或项目不纳入正面清单。
近五年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企业,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第十四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程序移出。
各县(市)区分局对存在移出情形的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应当在10日内经分局局长签批,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交由所在地分局书面告知被移出的单位,被移出的单位如对被移出决定有异议,各县(市)区分局应当予以答复。移出信息在市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对因主体灭失移出清单的企业可直接进行公示移出。
第十五条 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的正面清单纳入和移出条件、管理措施、监管方式等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特殊时期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管理及帮扶要求
第十六条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各县(市)区分局应组织力量对正面清单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地现场帮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全面核查和现场帮扶应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五章 正面清单企业环保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重点排污单位要建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设立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其他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要明确相应人员负责环保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要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机制,按应急预案和审批要求对风险点、污染点、易违法点等开展排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按规定应编制应急预案的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记录,提升企业员工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其他企业也应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向企业员工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知识。
第六章 执法监管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分局应当将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中,并统一标注“正面清单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与计划,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结果一并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分局将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在移动执法系统中统一标注“正面清单企业”,便于执法人员知晓企业类型。
第二十三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采取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各县(市)区分局除正面清单有效期内的现场帮扶外,原则上应当根据企业需要开展帮扶指导,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
(二)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应当以污染源在线监控、用水用电监控、企业信息公开、无人机、卫星遥感等非现场的方式开展检查。
(三)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应当先由正面清单企业自查,在10日内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证明材料,经综合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企业提交的书面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环境问题基本情况、产生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报告、整改照片及视频、合同协议、相关工程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正面清单企业存在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环境问题线索;存在环境问题被要求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紧急情况下,可以在事后2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正面清单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含应急响应事件)的,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第二十五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据省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同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管频次,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发现各县(市)区分局正面清单管理工作不落实、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企业监管失察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执法机构负责人是指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领导,各县(市)区分局主要领导、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九 条本实施细则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