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4/19 |
颁布日期: |
2012/04/19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4/19 |
颁布日期: |
2012/04/19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黑建安[2012]11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松北区建设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逐步提升,为作业人员创造一个优美、整洁、文明、安全的作业环境,以岗定员,落实责任,规范相关操作人员作业行为,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以下要求配备安全员
(一)总承包企业按单位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5000平方米以下不少于1人;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不少于2人;10000平方米~30000平方米不少于3人;30000平方米及以上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三)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二、市政工程应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安全员
(一)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二)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三)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筑工程应按照以下要求配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一)建筑架子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10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3人,每增加10000平方米增加1人;
(二)电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10000平方米以下不少于1人,每增加10000平方米增加1人;
(三)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时,每台塔吊应配备司机2人,司索、指挥各2人;施工升降机应配备司机2人;
(四)起重设备安拆时应配备司机1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4人,维护电工1人,司索1人,指挥1人;
(五)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强度自行确定。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工程总承包企业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劳务)分包时,按上述规定,要求专业(劳务)企业,配备安全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并于专业(劳务)企业进场前3日内将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登记备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工程负总责,每周组织并监督专业(劳务)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统一管理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视为无证上岗。
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和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纳入本企业员工进行管理,并组织其开展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