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8/23 |
颁布日期: |
2013/07/23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8/23 |
颁布日期: |
2013/07/23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
(长政发〔2013〕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港口岸线是指自然或者经人工改造用于港航设施建设和运营所占用的特定的水域和陆域,是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和沿江河生产力布局的主要载体。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促进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提高开发建设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成立长沙市港口岸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何寄华任组长,市政协副主席、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明理和市政府副秘书长严凤枝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海事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罗齐宏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港口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监督管理;按照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港口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相关制度,对全市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根据港口岸线的资源条件和开发前景,对列入全市港口规划和适宜临港工业、仓储物流等产业发展的沿江港口岸线以及生活、旅游等重要岸线,实施重点调控。
(二)统筹规划。要以《长沙港总体规划》为引领,以专项规划为依托,对沿江、河开发形状和空间环境作整体构思和安排,最大限度满足城市未来发展需求,积极推进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的实施。原则上城市滨江区域只保留生活性泊位,取消生产性泊位。按照滨水宜居城市要求,开展主城区域有关港口码头关闭搬迁工作,把港口、岸线开发与物流集疏运、园区建设、产业培育、城市化等有机结合,实现港口、岸线、航道和陆域腹地、通道联动发展。
(三)集约利用。要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涉岸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注重其投资强度、产业关联和产出效率的分析。要引导涉岸项目和产业采用纵深布局,减少岸线占用宽度。兴建专用泊位要评估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规模不大、利用率不高的一律不予批准。鼓励同类项目实行泊位共建共用,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岸线资源。
(四)安全环保。不利于安全管理、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不需要使用岸线或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项目不得贴岸布置。
(五)有偿使用。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政策征收港口岸线使用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规范规费征收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二、建立岸线使用管理联合会审报批制度
湘江等重点岸线的开发规划和港口项目的岸线使用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根据全市港口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总体要求进行会议审议论证,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未经会审和领导小组批准,各级各有关单位不得自行审批岸线开发项目,不得与各类投资者签订涉及岸线资源的使用协议。
(一)市发改委负责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立项和可研审批(核准)、招投标批复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岸线管理方面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相关财政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核定和收缴岸线资源有偿使用费;保障领导小组的工作经费。
(三)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长沙港口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调查研究,负责宣传报道。
(四)市规划局参与编制长沙港口总体规划、指导编制港口码头规划、审查各港区详细规划。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方面的前置审批和上报工作。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调指导主要港口(重点工程)建设,参与港口码头规划,指导和协调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工作。
(七)市水务局负责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涉水事务方面的前置审批,指导和协调岸线的建设管理和防洪防汛工作。
(八)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指导港口码头建设及《长沙港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环境保护。
(九)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港口码头规划安全评估工作,负责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审核港区岸线、水域使用权、办理港口经营审批和年审换证工作;负责港口、码头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
(一)港口岸线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长沙港总体规划》和《长沙市水功能区划》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在已批准的港口岸线内改建、扩建港口设施,不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人和港口岸线用途的,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含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向市地方海事局提供下列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2、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1:500至1:2000的地形图;
4、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地点、总平面布置方案、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环保措施、估算投资、经济和社会影响评价等);
5、地方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请使用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由交通运输部审批,申请使用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由省水运管理局审批。市地方海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港口深水或非深水岸线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审查完毕,并逐级报省水运管理局或交通运输部审批。准予许可的,颁发《港口岸线使用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临时使用岸线参照本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由市地方海事局审批,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2年。岸线临时使用人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遇国家港口建设需要时应在限期内迁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建设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参照本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申请补办《港口岸线使用证》。
(七)经批准使用岸线的项目,无正当理由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岸线使用权自动失效,并依法收回后沿土地使用权。
(八)港口岸线使用权确定后,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靠泊、装卸和堆放货物。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需要变更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注销手续:
1、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2、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3、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必须终止使用岸线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停止使用前20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项目法人及时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注销手续。
(十)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变更港口岸线使用权人、范围、用途的,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港口岸线使用动态管理
(一)加强涉岸项目使用岸线状况的日常监管,加大整治力度,禁止乱占乱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对虽经批准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特别是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严格限制其改建、扩建。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岸线资源的涉岸项目,要严格进行清理,限期收回其所占岸线。凡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岸线必须限期迁让。
(二)现有港口岸线和泊位不符合“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原则或效益低下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采取易地搬迁、资产重组、有偿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涉岸单位,要逐步实施搬迁,腾出岸线资源。
经批准长期使用的岸线,应根据建设需要进行合理调整,调整时对原使用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五、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岸线不得有损坏堤防设施、设置碍航设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本通知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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