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

颁布机构: 长沙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1998/07/24 颁布日期: 1998/07/24
颁布机构: 长沙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1998/07/24
颁布日期: 1998/07/2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长沙市主要污杂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主要污杂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   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遵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到200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适量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之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必须各尽其责,把质量控制纳入其经济发展计划之中,并加以分解落实,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一、总量控制的目标   根据国家要求,对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3项大气污染物;COD、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锅、六价铬8项废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共计12项指标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到2000年底,其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总量指标之内。   二、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分金管鱼钩始额   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按照所辖区域及管理权限,根据《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见附件)进行分解落实,严格执行。市、区(县、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适量控制指标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分步实施的原则   总量控制按照从重点污染企业到一般污染企业,从部分企业到全部企业的方式分步实施,到2000年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全部实行总量控制。   (三)逐年削减的原则   对下达的总量指标实施逐年削减,既保证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又为经济发展按比例增长打下基础。   (四)以新带老的原则   新污染源的总量增加要与老污染源的总量削减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总量削减相结合,实现区域和行业内部的适量平衡。   (五)突出重点的原则   对水源上游、城市上风向、居民稠密区及其他特殊区域实行重点控制,保证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的要求。   (六)排污付费的原则   按国家规定对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总量收费,对超过总量指标的部分实行加倍收费。鼓励排污单位开展污染治理,削减其排放量。对削减后富余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交易实现经济补偿。   三、总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在全市范围逐步实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要求严格执行,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所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三同时”的审批制度,其污染物排放总量按以下原则进行控制:   1、在项目的审批中,必须严格核准其污染物的排放量,并须满足所在地区的总量控制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环境质量已经超出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不得新建导致整体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项目。   3、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严格坚持“以新带老”的原则,做到增产不增污,并实现污染物总量削减。   4、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须根据建设项民总规模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污染物排放总量达不到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又不能在相应区域内削减污染的建设项目,应重新选址或调整项目生产工艺和规模。   5、在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意见中,应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污染物的排放适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依据。   (三)对老污染源实行总量削减   l、对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根据行业排污系数和产品消耗定额核定其排污总量,并以同行业的全国先进水平为参照实行排污,总量的逐年削减。   2、超标排放或超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污染源必须按国家规定限期治理达标减量。逾期不达标或超过总量者,除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还要根据管理权限和污染程度,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予以关、停、并、转。   (四)加强燃烧设备的管理   l、在城区禁止新建0.7MW(1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在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域新建燃煤锅炉。   2、凡0.7MW(1吨/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采用湿法脱硫除尘技术。   3、第三产业只能使用清洁燃料。   4、现有的非工业用燃煤锅炉在3年内逐步实行煤改油。   5、现有的燃烧设备在允许使用期内,其用煤的含硫量,工业用煤不得高于2.5%,非工业用煤不得高于1%。   6、市区内各类大灶两年内一律改用清洁燃料。 长沙市“九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详见附件。   附件:长沙市“九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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