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应急防控确保环境安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27 |
颁布日期: |
2008/10/27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27 |
颁布日期: |
2008/10/27 |
苏环监察〔2008〕107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措施,强化环境应急监管责任追究,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防,提高环境安全防范能力
(一)指导企业制定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指导、督促企业建立科学实用和可操作性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建立辖区内重点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环境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通报环境安全工作情况,传达上级对环境安全工作的要求,督促企业对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以及危险工段及风险防范措施、设施开展自查自纠,
并做好会议纪要。定期开展环境安全知识宣传和环境安全培训工作。
(三)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专门机构,实行AB角专人负责制度和24小时值守制度。值守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一旦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立即展开调查、研判,根据事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各级环保部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应急值班表上报省厅,并在值班表中明确带班领导、值守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四)建立环境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措施、人员、演练的“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频次。
(五)逐级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本辖区内环境风险源的登记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收集、核实、建档和上报。
二、明确职责,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明确环保部门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影响范围,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处置规程迅速高效采取应对措施,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增加污染因子监测频次,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事件发生;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必须及时以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种形式向省厅报告。初报在事件接报后起1小时内必须向省厅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初报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地和其他环境敏感区受影响情况等。续报根据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必须随时向省厅上报书面报告。续报包括:初报情况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进展和应对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必须在事件处理结束后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厅。处理结果报告包括:初报及续报的基本内容;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责任认定和落实情况等。所有书面报告必须由单位责任人签发或加盖单位公章。
三、突出重点,坚决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一) 确保饮用水源地的环境安全
⒈建立巡查日报制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执行每日巡查日报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确定巡查人员、时间、频次和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于每日17:00前将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上报省厅,并由单位责任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该项制度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⒉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建立与水厂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水厂水质指标情况,并密切关注上游来水的水质情况,彻查环境污染隐患,坚决遏制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的发生。 ⒊凡是涉及到饮用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并立即向省厅报告。 ⒋分散的饮用水源地要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管理要求,建立地方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环保部门要加强水源地的监测预警,确保水质安全。
(二)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防范工作
⒈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灾害性天气(冰雪、雷电、暴雨、冰雹和台风等)和水文变化(汛期、枯水期、水利调水工程等)信息通知环境风险源企业,督促企业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源仓储场所的应急准备工作。 ⒉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应急备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防范工作方案,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车辆、仪器等应急工作准备,将应急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切实加强应急值守,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⒊加强巡查排查,强化环境监测。加强自然灾害发生前后的巡查巡测,突出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建议实行停产整顿。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跟踪监测,做好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工作,防止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重特大环境事件发生。
四、强化责任,严格突发环境事件的问责制度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环境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做到亲自抓部署、抓落实。建立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安全监管、应 急处置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切实把责任落实到职能机构、工作岗位、具体责任人。
(二)强化环保问责制度。对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按规定报告污染事故,或者隐患排查不细致、污染事故处置不当等失察、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有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苏环纪〔2006〕6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信息表.doc (略)
2.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日报 .doc (略)
3. 环境应急常用中和剂及吸附物资调查表 .doc (略)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