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甘肃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3/25 |
颁布日期: |
2011/03/25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3/25 |
颁布日期: |
2011/03/25 |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水水保发〔2011〕189号)
各市(州)水务(水电、水保)局:
今年,是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深入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有效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类型多、危害重、治理难,严重的水土流失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积极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不断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缓解,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我省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尚未得到彻底遏制,一些地方先破坏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比较突出,给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遏制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已经成为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要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凡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薄弱,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力,人为造成水土流失未能有效遏制,省上将不予安排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各地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新《水土保持法》活动。新《水土保持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推进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新《水土保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水土保持专业人员,要带头学习新《水土保持法》,熟练掌握新《水土保持法》的基本内容和各项制度, 明确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和责任,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确运用法律。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制观念和水土保持意识,为新《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
三、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新《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各地要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重点在严把“三关”、提高“三率”上下工夫。一是严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率。新《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地要在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环保、工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联合把关。把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研报告前要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要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要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二是严把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关,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新《水土保持法》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监测义务,完善了水土保持监测和公告制度。各地要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保障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是严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关,提高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积极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对土建工程已完工、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未进入验收程序的项目,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任务。
四、切实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新《水土保持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更多更重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切实履行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行使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办事,切实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在开展监督检查前,要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生产建设单位。要对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认真查勘工程现场,查阅文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单位汇报,全面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抓好落实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及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探索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机制。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跟踪报道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查处情况,达到查处一件、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和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扎实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新《水土保持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只有建设一支与法律法规要求相适应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队伍,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地要以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机构、完善配套法规体系作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切入点,扎实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要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确保水土保持机构、人员和经费全面到位。要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要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提高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成效。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今年,我省第一批35个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区)要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水土保持重点县要在两年内全部达到能力建设标准,其他县(区)要在“十二五”期末全部完成能力建设各项任务。
六、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新《水土保持法》首次将水土保持补偿定位为功能补偿,从法律层面建立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明确规定因生产建设活动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充分体现了谁开发谁治理,谁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谁补偿的原则。各地要加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和水土保持方案中批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数额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使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足额返还用于水土保持工作,拓宽水土保持投资渠道,缓解水土流失防治资金不足的矛盾,充分发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效益。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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