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7/10 颁布日期: 2013/07/10
颁布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7/10
颁布日期: 2013/07/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工作,保证气象灾害应急高效、有序进行,进一步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抗旱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分工负责、快速高效;科技支撑、科学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因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雾、霾等造成的灾害的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电监办、山西保监局、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新华社山西分社、中央电视台山西记者站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主任由省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省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省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组织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组织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向省指挥部提出气象灾害预警或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省指挥部指示传达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启动指令;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省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预报、预测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信息;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开展防灾减灾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负责组织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省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大中专院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制订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公安厅负责妥善处置事发地各类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疏导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的生活救助及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与气象部门协调配合,开展预报会商,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预警,指导有关地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当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时上报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指导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和技术支撑单位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   省环保厅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负责事发地环境监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检查和落实工作;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公路畅通,协助征用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信息;负责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提供和交换农牧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省林业厅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分布及火情等信息,配合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对高火险地区加强监控。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在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的监测调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地或影响区域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等紧急医学救援及保障工作;并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气象灾害影响区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等以及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省旅游局配合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发地游客的紧急疏散和避险。   省广电局负责监管、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预报、预测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广播、电视科普宣传和新闻报道。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按照省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调航空公司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太原铁路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等铁路运输工作。   山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山西电监办负责协调供电安全保障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建立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储备应急物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   省军区负责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山西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新华社山西分社、中央电视台山西记者站负责第一时间从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国际舆论。   2.2.4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制订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2.5 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为省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负责应急各方面工作的综合协调。   2.3.2 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省军区。   成员单位: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局、省安监局、武警山西总队。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中人员搜救、隐患消除、公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气象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3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成员单位:省经信委。   负责整合、调派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装备、医药物资等赴灾区开展气象灾害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2.3.4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武警山西总队。   负责气象灾害事发地安全警戒,疏散、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5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电监办、山西保监局。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电力保障、通信保障、资金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灾民救助、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6 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成员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太原铁路局。   负责对事发地气象条件及灾害进行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为气象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3.7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省广电局、新华社山西分社、中央电视台山西记者站。   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省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3.8 专家咨询组   由救灾、气象、水文、农业、林业、地质、环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和发展趋势,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灾工作。   2.4 应急指挥场所   在省气象局设立指挥中心,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在灾害发生地,派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害收集任务。各级气象台站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省气象局组织全省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预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部署,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防灾救灾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3.3.2 相关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系统及紧急处置信息互联互通系统。   3.4 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录8.1。   3.5 预警发布   3.5.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3.5.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3 发布途径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条件与权限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综合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程度及严重性,达到下列条件时,按不同权限分别启动气象灾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4.1.1 一级响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条件时,由省指挥部研判决定在相应地区和范围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中国气象局,请求支持。   4.1.2 二级响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橙色预警条件时,由省指挥部研判决定在相应地区和范围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 三级响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黄色预警条件时,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设区的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4  四级响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蓝色预警条件时,一般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县级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启动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加强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和省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相关气象灾害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详见附录8.4。   4.2.2 预警区域内的各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的宣传显示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所拥有的设施向公众发布。   4.2.3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气象灾害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4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调查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   4.2.5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3 应急值守   应急响应启动地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业务单位、气象台站和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实行负责人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相应级别的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灾害现场的成员单位派出机构及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灾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涉及汛情、旱情和水旱灾害等方面的信息发布按国家相关规定发布。   4.6 应急响应终止   4.6.1 终止条件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灾害影响已经结束。   4.6.2 终止程序   专家组提出建议,由省指挥部研判决定终止应急响应,通告各成员单位和地区,并报上级指挥部备案。 5 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的评估   灾害发生地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本级政府、上级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指挥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 总结与提高   应急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查找不足,改进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信息的传输。   6.2 装备保障   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   6.3 队伍保障   成员单位按照省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处置。   6.4 技术保障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5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1.暴雨: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2.降雪:指雪花、冰晶、冰粒等固体降落到地面形成积雪覆盖的现象,可能对道路交通、设施等造成危害。   3.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4.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可能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5.沙尘暴: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6.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7.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9.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可能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林业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10.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可能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11.霜冻: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可能会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12.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13.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4.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修订,各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8 附 录   8.1 省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一级(红色)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降雨100毫米以上,且上述地区有日降雨量超过250毫米的,且预计未来24小时同一区域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降雪:过去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7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设区的市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设区的市的处置能力,需要由省级组织处置的,或上述灾害已经启动二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二级(橙色)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降雨量100毫米以上,且预计未来24小时同一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过去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4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以上大风。   (4)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有5个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大风天气。   (5)高温:过去48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有成片达40℃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以上,且有成片40℃以上的高温天气。   (6)干旱: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设区的市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冰冻:过去48小时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8)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或上述灾害已经启动三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 三级(黄色)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同一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过去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4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   (4)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5个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大风天气。   (5)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在11月至翌年3月期间,过去72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   (7)高温:过去48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8)干旱:3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9)冰冻:过去48小时3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10)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1)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或上述灾害已经启动四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 四级(蓝色)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成片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   (4)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大风天气。   (5)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在11月至翌年3月期间,过去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   (7)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4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5℃以上,且有成片达37℃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干旱: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9)雷电:预计未来24小时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烈雷电天气,或已经造成重大雷电灾害,未来雷电活动仍将持续。   (10)冰雹:预计未来24小时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冰雹天气,或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直径超过3厘米的冰雹,未来仍将持续。   (11)霜冻   秋季初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春季终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12)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3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   (13)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4)霾:预计未来24小时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各地要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制定本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8.2 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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