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7/22 |
颁布日期: |
2013/07/22 |
颁布机构: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7/22 |
颁布日期: |
2013/07/22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
吉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3〕9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建设,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构建与我市水资源相适应的指标体系、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化民生水利为目标,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水资源协调利用。重点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全面加强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
3.远近结合,立足当前。准确把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总体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层次推进,不断取得突破和进展;充分结合当前实际,重点明确“十二五”期间的重点任务与主要措施。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在30.25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40%以上,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到2015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2.5%以上。
二、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体系
以《吉林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公报为依据,综合考虑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水质现状等因素,2013年6月30日前将省确定的吉林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2015年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
三、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强化水资源统一规划、调度配置。
修订《吉林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吉林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吉林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吉林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吉林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吉林市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水资源相关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河流、水库水量分配方案及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
(二)规范水资源论证管理。
落实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行业专项规划时,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编列水资源论证篇章,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凡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续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从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三)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取水计量监督。2014年3月30日前完成取水许可清理整改工作,建立起全市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台账,形成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库。严格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管理,凡取水工程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严格取水许可存量管理,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依法重新、核定取水许可量。(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2013年10月30日前,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水价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013年11月30日前县(市)编制完成水资源费使用规划,2013年12月30日前编制完成市水资源费使用规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各县(市)政府)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结合“三条红线”指标分解工作,尽快明确县(市)区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查清我市地下水污染现状,提出防治措施和办法。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点布局,将金珠工业区、中新食品区、高新北区等地下水纳入监测范围。(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
制定出台《吉林市节约用水条例》,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示范工作,配合省水利厅完成全省试点的评估和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法制办)
(二)强化计划用水管理。
对取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在取水许可范围内,依据取用水户往年实际用水量、行业用水定额、水平衡测试等制定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取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公用局、各县(市)政府)
(三)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研究灌区灌溉用水计量方法,提高灌溉用水量测率。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生活节水力度,以火力发电、石油石化、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为重点,建设一批工业节水示范项目,推广工业企业节水技术;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建设一批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社区、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服务业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县(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市政公用局)
(四)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需取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建成后,由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
五、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重新核定吉林市地表水功能区划,完成市管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调查,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库,开展重要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明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对水质不达标的重要水功能区,研究采取排污口整治、底泥清淤、生态调水、水系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
(二)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
依据审批权限,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建立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台账,并在重要入河湖排污口设立明显标志;定期组织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核查工作,及时掌握入河湖排污口动态变化。(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制定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达标建设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禁止审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设置;对已设置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由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对所有跨越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制定严格的危险化品禁运措施,设立禁行标志。水利、农业、林业、环保部门联合推进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面源污染整治工作。贯彻实施《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完善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报告工作机制,加强管辖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监测、预警体系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市政公用局)
(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资源保护、实施水生态综合治理、加强制度建设等措施,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水生态保护格局,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相关单位)
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2014年3月30日前,力争完成《吉林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起草工作。根据省考核实施方案、指标监测办法和统计办法,研究制定吉林市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考核工作。根据省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县(市)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县(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问责制度。(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监察局及相关单位)
(二)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完善吉林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配合省完成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建立地下水监测站网,并与水文、国土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规范取用水计量管理,组织制定入河湖排污口排污量监测方案;加强入河湖排污口排污量监测设施建设,提高入河湖排污口监测覆盖率;建立入河湖排污量统计和通报制度。(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
组 长:徐莉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耿云久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明臣 市水利局局长
李晶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刘杰永 吉县政府副县长
王劲松 舒兰市政府副市长
曲永春 磐石市政府副市长
李明昌 蛟河市政府副市长
孙维才 桦甸市政府副市长
张立春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玉振 市水利局副局长
刘 东 市工信局副局长
吴晓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立新 市国土局副局长
成绍民 市环保局副局长
金永善 市建委副主任
雷志 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娄巍 市政府法制办纪检组长
刘东岐 市广电局副局长
闫静波 市农委副主任
邓 祥 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琪 市质监局副局长
沈刚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明臣兼任,副主任由刘玉振兼任。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县(市)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编制与严格水资源管理的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干部问责和监督检查机制,推动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
(二)完善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抓紧出台我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开展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缴、取用水计量、节水“三同时”及入河湖排污口等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法制办)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加大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着力解决水资源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用好用足水资源费。严格执行《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要60%以上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各县(市)政府)
(四)加大宣传和表彰力度。
将宣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水利宣传的重点任务,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教育。策划组织好有关节水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最新动态。市政府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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