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关于在全市城区使用再生水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2/01 |
颁布日期: |
2013/12/17 |
颁布机构: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4/02/01 |
颁布日期: |
2013/12/17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区使用再生水的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2013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推进我市水资源合理配置、环保利用进程,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城区推广使用再生水,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区包括主城区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工业区、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高新北区等新开发区域。
二、再生水适用范围包括:工业、城市景观、绿化、降尘、消防用水等。
三、再生水的推广使用将率先在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工业区、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高新区施行。特别是在已具备条件的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吉林市恒源纸业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和吉林市高新北区优先使用再生水。
四、以上区域内,凡新建、在建工业项目用水均应使用再生水,市级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新增地表自备水源和地下自备水源。原使用地表水自备水源、地下水自备水源可由再生水替代并具备使用条件的,取水许可到期后市级主管部门将不予审批延续。
五、市水务集团负责城区再生水的供应,再生水供应相关具体事项,由供求双方协议解决。
六、再生水价格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标准。
七、本通告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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