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3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和《2013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4/15 |
颁布日期: |
2013/04/15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4/15 |
颁布日期: |
2013/04/15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和《2013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环监察发〔2013〕11号)
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2013年环境监察工作,我厅制定了《2013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和《2013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地环境监察机构于2013年12月底前将2013年度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计划报送我厅。
附件:1. 2013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 2013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方案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15日
附件1
2013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013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密围绕省环保厅“十大任务、五项措施”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幸福美好新甘肃。
一、强化现场执法力度
(一)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各地环保部门要继续强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污染减排项目环境监管力度,重点围绕造纸、印染、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监察系数,全面提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放达标率。继续强化环境监察、监测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强化各类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对超标排污单位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立案处理,并公开超标排污企业名单。
(二)拓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生态环境监察的重点是依法严肃查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以及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农村环境监察的重点是依法严肃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做好夏、秋两季秸秆禁烧现场检查工作。
(三)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完善审批、验收、监测、监察等相关工作的协作机制,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环境监察,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建批不符和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
(四)妥善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各市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相邻市级环保部门间要建立环境污染纠纷预防处置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会商或通报相邻区域环境监察信息。
(五)推进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各地要对2012年处罚和督办的重点案件开展后督察,监督企业落实整改要求,通报执行效果差的案件,不断提高后督察工作效果。
二、开展各类专项环境执法检查
(六)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深化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和排查整治医药制造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环保部《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对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整治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对执法检查、案件督办过程中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约谈工作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及有关企业的环境管理责任。
(七)开展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以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为抓手,对各地环境监察机构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排污费征收工作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在往年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查处各类违反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九)开展“规范环境执法年”活动,厘清监管职责,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环保监管责任和企业的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实施执法重心下移,实行分级管理,统一确定执法方案和重点,充分发挥基层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建立符合省情的环境执法监督网络。
(十)进一步创新执法模式,推行网格化、痕迹化、模板化、流程化监管和企业分类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十一)引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辅助决策系统,增强执法规范化;严格落实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罚款与缴款分离制度,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环境违法案件的执行率。
(十二)指导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展评;做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工作和处罚情况报送工作;收集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建立我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库”。
四、加强排污申报收费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十三)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工作程序,足额征收排污费。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全力推进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 2013年底前全面做到电子开单。大力推进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征收排污费,以汇审、考评、公示等方式强化基础工作,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查处排污费征收不规范行为,确保全面、足额征收。
(十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监控数据应用等工作的考核及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各地环境监控中心运行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严格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切实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考核,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五、夯实环境监察基础性工作
(十五)严格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和完善环境执法绩效评估工作。省环境监察局负责对各地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通报。继续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执法绩效评估体系。
(十六)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按照《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加强信息汇总和考核工作,按月编写印发《甘肃省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加大典型性、指导性、创新性政务信息的报送力度。积极推动环境监察政务信息交流,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质量。
六、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管理
(十七)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依据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标准化建设步伐,开展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及复核工作;按照国家移动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全省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完善环境监察自动化办公软件,提高工作效率。
(十八)注重人才选拔与培养。继续完善环境监察培训工作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初步实现环境监察岗位培训远程网络教学,采取岗位培训、业务提高班培训等形式,提高全省环境监察人员素质和持证上岗率。以开展环境监察大比武、知识竞赛、业务交流活动等方式增强培训的效果。积极推进环境监察人员上挂下派、定期轮岗等,拓宽环境监察干部培养使用渠道。
(十九)加强环境监察行风建设。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有关要求,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深入挖掘和广泛宣传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环境监察先进典型。深入开展环境监察队伍反腐倡廉工作,认真梳理环境执法权的廉政风险点,健全环境执法权的运行监控机制。
附件2
2013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方案
全省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密围绕省环保厅“十大任务、五项措施”工作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目的,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推进环境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重点工作
(一)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排查整治工作。在全省饮用水源地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反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保证饮用水安全。
(二)推进涉重金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公开整治企业名单和监管信息,严格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对2012年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重金属企业开展“回头看”行动,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环境隐患。
(三)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采取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环保约谈等措施,切实解决一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问题。
(四)做好重点源和减排项目的监督检查。继续强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污染减排项目环境监管力度,重点围绕造纸、印染、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公开超标排污企业名单,对超标排污单位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立案处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发挥减排效益。完善环境监察、监测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各类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应用。认真填报、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监察系数,提高重点监管企业的综合达标率。
(五)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依据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建设及达标复核工作;开展全省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完成300MW以上火电企业工况监控项目;完善环境监察自动化办公软件,初步建立环境监察岗位培训远程网络教学系统。
(六)规范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推进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2013年年底前全面做到电子开单。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查处排污费征收不规范行为,确保全面、足额征收。
(七)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水平。加大对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监控数据应用等工作的考核及培训,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考核,积极将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排污费征收等工作。
(八)拓展建设项目“三同时”、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环境监察,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建批不符和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以及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做好夏、秋两季秸秆禁烧现场检查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现场监察工作。
二、工作保障措施
(一)落实分级执法原则,实现层级管理目标。严格实行“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管理机制。全省统一确定监控企业名单和重点监管内容,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按季度对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和督查,抽查率不低于20%;县(市、区)、市(州)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制定的现场执法计划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进行现场环境监察;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提升企业自主守法能力与水平。
(二)创新执法管理体制,提升执法效能。建立网格化、差别化、痕迹化、流程化监管模式, 实施环境移动执法项目,优化环境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以环境监察稽查为手段,对各地环境监察机构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环境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工作及排污费征收工作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和完善环境执法绩效评估工作,进一步细化和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加强行政处罚工作,引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辅助决策系统,严格落实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罚款与缴款分离制度,不断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环境违法案件的执行率。
(四)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责任管理体系,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纪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强化责任制考核,对环境违法案件结案率低、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和排污费征收存在重大违法问题、当年被环保部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的市州实行“一取消一否决一限批”(取消一个年度所有的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区域限批)。
(五)加大能力建设水平,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继续加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验收及达标复核。加强环境监察行风建设,以深入开展“学习孟祥民先进事迹”、“ 规范执法年”等活动为载体,开展职业操守、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提升环境监察队伍窗口形象。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实施远程网络教学,采取开展环境监察大比武、知识竞赛、业务交流等活动,提升全省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水平。拓宽环境监察干部培养使用渠道,落实环境监察人员上挂下派、定期轮岗等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环境监察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深刻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靠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统一标准要求,统一时间进度,全面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落实监管要求,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监管。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与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后督察、挂牌督办、案件移送、部门联动等制度,不断完善环境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环境执法,树立服务意识。各地要坚持主动服务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树立执法服务的理念,积极为执法对象提供守法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把工作目标落实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上来。
(四)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各地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执法工作开展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和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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