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3/07/01 |
颁布日期: |
2013/06/0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3/07/01 |
颁布日期: |
2013/06/01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质技监特〔2013〕309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安全监管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各大型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单位: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联〔2013〕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继续深入推进全市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将《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从事造船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有许可资质的制造、安装、改造及使用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相关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在新制造的造船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上依据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28264-2012 以下简称标准)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没有安装的不得出厂。2013年12月31日前,相关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标准,完成本单位在用造船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改造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造船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不得继续使用。
二、各有关单位要在前期开展造船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继续深入推进该项工作。浦东新区、崇明、宝山等区(县)要重点做好对2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船厂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2000吨米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等4个品种特种设备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
三、各检验机构要对起重机械检验人员开展有关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用知识及相关验证方法的培训,做好制造及改造监督检验的准备工作,并按《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开展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验证。在试验验证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四、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安全监管局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共同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市质量技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将成立联合检查组于今年6月中下旬开始对各区(县)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书面报告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市质量技监局联系人:王志刚,电话:54264239,RTX:3719;市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张建林,电话:54667132。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