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吉林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2/05 颁布日期: 2013/02/05
颁布机构: 吉林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2/05
颁布日期: 2013/02/05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吉林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较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预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明显改善。   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   (一)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各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要分别成立由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机构,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任务和经费。   (二)实施单位“户籍化”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服务,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积极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2012至2014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三)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要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依据。   (四)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各级消防协会要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人员培训,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五)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消防视频监督管理系统纳入“数字化城市”、“平安城市”和“天网”工程,2014年,建成能满足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消防视频监督管理系统。   三、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在制定和审查城乡总体规划中,要依据城乡规划和消防站建设标准,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批准实施的详细规划须满足国家相关的防火规范要求。城乡规划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市、县两级政府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乡镇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间距不足村(屯)的改造计划,推广应用阻燃、耐火建筑材料和安全燃料。有供水管网的村(屯)要设置公共消火栓,无供水管网的村(屯)要利用江河、水库、池塘、蓄水池等水源或修建消防水池,并满足消防车取水要求。农村道路要符合消防车通行标准。   (二)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饭店、A级景区。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消防产品和阻燃制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对消防监督人员的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评议;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业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公布存在不良行为的违法设计、施工单位名单。   (三)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选用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和新型建筑保温材料,建立淘汰机制,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四)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制定整治措施,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四、切实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加强公共消防科普教育场馆设施、城市主要街路、街区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建设,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要重点加强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行政村)推行“社区平安使者”和“家庭消防安全”计划,扩大消防志愿者队伍;教育部门要推进“消防安全示范学校”、“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将消防常识纳入院(校)教学内容,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两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文化部门要组织创作消防文艺作品,开展消防主题晚会、消防文艺汇演、消防电影展播等群众性消防宣传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科技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设定固定消防宣传专题(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媒体应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固定的消防宣传阵地,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疏散演练;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要组织居民开展不少于两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普及贴近社会、贴近家庭的消防安全常识。   (二)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鼓励有关高等学校开设消防专业和消防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人力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消防常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劳务输出人员、农民工再就业人员、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各级消防协会要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培训。   五、构建专业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一)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加强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联动演练。2013年,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标准》,通过追加专项经费、调剂事业编制或招收合同制消防队员等方式,确保每个现役普通消防站不少于30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45人,每个现役消防中队(应急救援队)配备不少于1台抢险救援车、1台登高平台车或云梯车,依托公安消防站完成不少于1个专业救援队建设任务;2015年,要建成一个具备石化、高层或地下建筑火灾和危化品泄漏、建筑倒塌等灾害事故模拟训练功能的训练基地。   (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提高“一镇一车一站”和“一村一泵一队”建设水平,2015年,在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街道要全面建立有志愿人员、有车辆装备、有执勤站舍、有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30%以上要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   (三)实现消防经费保障规范化。各级政府要将消防装备、消防站建设、消防宣传、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员等的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专项资金投入,并根据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建立消防经费分类保障机制,实现经费保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2015年年底前,消防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要基本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执勤消防车辆建设全部达标。   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完善消防法规标准体系。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各级政府要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二)强化政府组织领导职责。各级政府要依法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的消防工作负全责;分管系统(行业)业务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对所分管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监管工作负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落实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点)、社会福利机构、博物馆、文物保护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阻燃制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按相关政策配合各级政府做好火灾事故救灾救助工作。   (四)全面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五)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而引发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并在每年年底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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