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噪声与振动 |
生效日期: |
2013/01/21 |
颁布日期: |
2013/01/2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噪声与振动 |
生效日期: |
2013/01/21 |
颁布日期: |
2013/01/21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3〕40号)
各区县环保局:
2012年,我局对各区县提交的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办理案卷进行抽查,检查出部分区县未按规范办理。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审批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操作规程》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行为,统一内环线以外地区与内环线以内文明施工重点地区的规范化办理要求,现就有关办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窗口办理要有序规范
一是杜绝当天申请、当天审批、当天施工的现象。区县环保局应督促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夜间施工申请,正式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做出许可决定,并提前1天上网公示。
二是杜绝超范围、超量限审批的现象。做出许可决定的主体应按照建筑工地相对于内环线的位置严格区分,内环线内由市环保局审批,内环线外由区县环保局审批。原则上,夜间施工审批1次不超过3天,再次审批须有24小时以上间隔。非特殊情况,同一工地当月累计夜间施工不得超过15天。
二、许可文书要形式统一
一是避免许可文书一表到底,内外不分。区县环保局应以文书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并向施工单位出具《许可决定书》。施工单位填写的《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作为申请文书内部留存。
二是避免许可过程性文书缺漏。区县环保局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出具《收文回执》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签章,正式受理需出具《受理决定书》,《许可决定书》送达后需出具《文书送达回证》。
三、审批环节要严格把关
一是把好夜间施工总量控制关。区县环保局应督促工地的夜间施工总天数不超过安质监部门对整个工程量的核定天数,同一工地当月累计夜间施工超过15天,需提供安质监部门专门出具的证明。
二是把好厂群矛盾化解关。区县环保局应督促施工单位提前配合当地居委会做好居民稳定工作,并作出文明施工书面承诺,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由居委会或居民代表签署施工谅解协议。
四、施工过程要监管到位
一是做到首次审批勘查到位。区县环保局应现场踏勘首次申请夜间施工或变更施工工艺的工地,留存现场检查笔录,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是做到施工环节随时抽查。区县环保局应对照许可要求,不定期检查工地许可证张贴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噪声排放情况等。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