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6/18 |
颁布日期: |
2013/06/18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6/18 |
颁布日期: |
2013/06/18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为做好我省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和组织领导。省环保厅将会同省工信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等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协调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抓紧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切实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在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企业搬迁、土地规划、土地流转、环评审批等环节,实行全过程、多部门联合环境监管,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于监管不到位,造成环境安全事故、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依纪依法实施问责。
二、要明确落实场地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各地要在认真开展工业企业场地排查工作基础上,明确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是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的主体。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场地污染单位已经终止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相关责任。
三、认真开展工业企业场地摸底排查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工信、国土、建设等部门,以辖区内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医药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企业,且原有场地拟再开发利用的以及辖区内其他重点监管工业企业为对象,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场地(包括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工作,掌握工业企业场地地理位置、规划用途、再开发利用现状等基本信息,并将排查情况及结果上报省环保厅。
四、严格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治理工作。在国家出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准入政策之前,对拟再开发利用的工业企业场地,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治理工作。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对工业企业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监测情况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报我厅,我厅将对工业企业环境调查、治理修复等文件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并根据相关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五、切实防范场地污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经批准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特此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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