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1/16 颁布日期: 2005/11/16
颁布机构: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1/16
颁布日期: 2005/11/16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安监发[2005]99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辽宁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辽宁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实施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及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安全评价机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六)有与其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安全评价人员:   1.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占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的比例不超过25%,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属一类的,其安全评价人员中应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人员;申报业务范围属二类的,其安全评价人员中应有不少于2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人员。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和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的界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其所学专业应与申报的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一致,并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办理“医疗、工伤、失业、养老”保险。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聘用的离退休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可只办理工伤保险;   (八)有与其开展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装备:   1.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2.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必要的现场检测、检验、分析仪器设备;   3.聘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有安全评价技术专家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央驻辽企业、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申请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2.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4.工作设施、设备目录;   5.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4)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5)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6)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7)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8)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二)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安全评价机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三)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安全评价机构把申请材料报送到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咨询机构,由咨询机构负责材料和现场核查;   (四)咨询机构接到安全评价机构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核查,并由安全评价机构把申请材料和咨询机构核查结果报送到省安全监管局;   (五)省安全监管局接到安全评价机构申请材料和咨询机构核查结果之日起受理申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条 已获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已获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调整后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一条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得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取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的,可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注销。   第十二条 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和取得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名单,及时公布安全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三章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我省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申报条件、资格取得、登记注册和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道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每半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主动参加辽宁省安全评价机构行业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负有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五)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六)办公地址变更的;   (七)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的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告知省安全监管局或者承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安全评价项目合同。   我省以外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首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告知省安全监管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告知登记表;   (二)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安全评价工作主要业绩表。   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我省以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名单和相应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我省以外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应当定期向省安全监管局和承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每年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省安全监管局的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考核,并按要求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考核中发现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重新核定或者注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省安全监管局每年对在我省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省安全监管局的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检查。检查中发现甲级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建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新核定或者注销其安全评价资质。   第三十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评价企业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结果和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申请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和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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