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6/07 颁布日期: 2013/06/07
颁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6/07
颁布日期: 2013/06/07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府〔2013〕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十二五”消防工作规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消防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5年,实现亿元GDP火灾损失率低于0.04‰,10万人火灾死亡率不超过0.19人。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切实加强政府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并发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消防工作的职能和作用,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   (二)依法履行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行业或系统内消防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和评估。公安消防部门每半年要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三)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电气防火检测,确保建筑电气设备消防安全。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城市建设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市政、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公安消防部门要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违法情况定期通报建设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文体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结合全市火灾形势,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火灾高危风险的“城中村”、“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其采取改造、搬迁,或依法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于火灾高危单位,要督促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在公共建筑内大力推广应用新型阻燃保温、隔热、吸音材料,在地下铁道、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通道内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设置的广告牌、宣传栏应采用不燃材料。   (八)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2013年底前,所有街道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各社区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   (九)完善“城中村”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2〕28号),健全完善“城中村”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强化“城中村”综合治理成果。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性既有建筑物或场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推动建筑物或场所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要限制其使用功能。   (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在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消防宣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中小学要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2015年底前,力争实现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承担一半以上社会消防人员培训任务;各区、新区要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并依托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立少儿消防教育培训中心;各区、新区要依托现有公园完善1座以上消防主题公园;街道社区要在创建“安全文明社区”的基础上,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文化室设立消防体验中心,为群众提供消防宣传服务,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四、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一)完善特区消防法规标准体系。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推动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标准。   (十二)提升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强化区域合作,进一步深化深港、深莞惠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合作机制。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化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地下隧道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水灾、台风等灾害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投入,把消防综合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配齐配强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市、区两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场地和训练设施的建设工作。   (十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市、区两级政府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重点社区要建立专职消防分队,并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标准。要将专职消防人员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经费和日常运作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要建立健全专兼职消防队员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定专兼职消防队员离队安置政策,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专兼职消防队员和志愿消防队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规定,落实有关奖励和保障待遇。   (十四)加强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全面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深圳市消防发展规划(2009-2020)》和《深圳市灭火救援“十二五”规划(2011-2015)》,加快城市消防站建设步伐。推进消防战勤保障中心、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水上救援训练基地、消防装备维护基地等消防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完善我市消防保障体系和消防教育训练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逐步提升消防装备配备水平,其中要特别加大海上灭火救援装备和设施建设,提升东西部水域灭火救援能力。   (十五)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开展消防基础理论、火灾防控、现代火灾扑救、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战术研讨和应用技术研发工作,加强高层、地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推行消防学术带头人制度,健全专业技术人才保留机制。建立地方院校与消防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工作机制,大力培养和发展壮大消防监督执法、社会单位消防管理等一线急需的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立消防监督执法、社会管理、法制、灭火救援等人才信息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各类消防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消防业务经费预算。   五、严格执行考评和问责   (十六)严格开展检查考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并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评优评先挂钩。   (十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政府及其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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