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管理权限下放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3/05/03 |
颁布日期: |
2013/05/03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3/05/03 |
颁布日期: |
2013/05/03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管理权限下放的通知
(吉安监管审批〔2013〕87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为了强化吉林省煤矿企业安全监管,根据2013年4月16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及强化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安委〔2013〕4号)精神,现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管理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下放到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管理,煤矿矿长资格证下放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管理。
二、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实施考核,使用国家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
三、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与省内具有二级资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联系,及时组织或督促监管范围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参加培训和复审。
四、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实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细则》(吉安委明电[2013]2号)的要求,根据工作职责,在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进行重新审核、发证,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后省安全监管局发放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作废。
六、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如发现煤矿企业不严格执行省里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可提请省安全监管局暂扣、吊销或注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或矿长资格证。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