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齐齐哈尔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3/03/04 颁布日期: 2013/03/04
颁布机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齐齐哈尔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3/03/04
颁布日期: 2013/03/04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3〕9号) 各县(市、区)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2、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2013年3月4日   附件1: 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落实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要求并依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齐齐哈尔市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办”)组织实施。市政府食安办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及市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目标考核细则,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组织督查和年终目标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县(市、区)行政绩效评估指标和市直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市行政绩效评估指标。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责一致、以考促管、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综合评价与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督导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县(市、区)政府及其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履职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令畅通情况;   (三)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和落实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将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的制度建设情况;   (四)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落实情况及责任制体制建设、运行情况;   (五)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与刑事司法衔接,移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情况,司法机关逮捕、起诉、判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的情况;   (七)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制定、落实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十一)食品安全工作信息上报和公布情况;   (十二)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十三)对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十四)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工作情况;   (十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   (十六)食品安全事件投诉、案件举报查处情况;   (十七)食品安全工作信用管理情况。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食品企业建立守法生产经营制度及制定、实施诚信体系建设方案情况;   (十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七条 食品安全考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县(市、区)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制订考核细则。制订考核细则应明确考核时间、标准、质量、责任等要素,科学设置权重,增强考核的科学性、真实性、时效性、操作性。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现场考核相结合、年终综合考核与日常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企业、访重点等方式,并实地抽查。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100-91分)、良好(90-81分)、合格(80-71分)、不合格(70分以下)4个等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地方规范性文件或创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食品安全工作的经验做法在市级以上报刊报道的;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严重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省级及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省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直至一票否决。   (一)未对市政府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进行任务分解落实的;   (二)年度内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食品安全工作检查督办不力的;   (四)对市政府领导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指示、批示办理不力,被市政府食安办发出两次以上(含两次)催办通知的;   (五)各县(市、区)政府每年食品安全专项资金未按时限和要求上缴或足额上缴的;   (六)各县(市、区)政府在2个以上(含2个)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严重共性问题的;   (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2个以上(含2个)县(市、区)开展的本系统食品安全专项工作出现严重共性问题的;   (八)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政府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进入先进和优秀等次的资格;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第一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市政府食安办于每年3月中旬前,制订下发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二)列入市级考核的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自查自评,并于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食安办书面报送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   (三)市政府食安办于次年1-2月份进行现场考核。   (四)市政府食安办于次年2月底前提出考核结果的建议,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将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五)市政府食安办依据考核结果,对被考核的县(市、区)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排序,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全市。由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被考核的县(市、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考核组在考核时应及时反馈考核情况,充分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齐齐哈尔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和管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办”)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食安办负责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决策情况;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办事项情况;   (三)落实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情况;   (四)落实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事项情况;   (五)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情况;   (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情况;   (八)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九)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涉及面广、性质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   (十)新闻媒体曝光的食品案件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信函督查、电话督查、会议督查、实地督查等。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督查事项的提出。市政府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督查事项,明确督查时间、督查内容、督查对象、督查方法和督查要求,并及时告知被督查单位。其中,涉及两家以上被督查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   (二)督查事项的跟踪与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政府食安办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督查事项的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   (三)督查事项的反馈。市政府食安办应当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进行评估,并将督查结果和意见上报市政府。   第七条 被督查单位要将督办事项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内容,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工作标准和时限,并按照督办要求,及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食安办。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纳入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第九条 市政府食安办定期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督查工作情况。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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