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6/01 |
颁布日期: |
2013/05/27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6/01 |
颁布日期: |
2013/05/27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3]845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保护,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进行开挖实施地下工程(含基坑、地基基础、隧道和顶管工程等)前,必须开展地下管线探查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探测。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或其他相应工程投资控制文件时列明地下管线探测费用,保障地下管线探测工作支出。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简称探测单位)承担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签订探测合同,明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探测工作开始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查询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探测工作需要。
二、探测的范围应包括开挖区域、周边可能因开挖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区域,以及为查明地下管线所必需的其他区域。探测的范围涉及市政道路的,还应当探明市政道路下方是否存在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溶洞、空洞。
三、探测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和探测合同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出具的探测报告需加盖CMA章。
探测单位在探测作业中留下坑洞的,应当回填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四、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地下管线探测报告交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并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方案,督促勘察、施工单位落实有关保护措施。
五、地下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时,施工方案的论证内容应包括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方案。
六、凡是涉及地下工程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及已将其交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的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未提供上述资料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为该工程不具备保证工程安全的施工条件,不得对该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