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4/24 |
颁布日期: |
2013/04/24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4/24 |
颁布日期: |
2013/04/24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3〕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4日
2013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一、地质灾害灾情和隐患点的统计和分布情况
(一)2012年我市地质灾害情况
我市2012年共发生地质灾害44起,有效处置地质灾害44起,派出应急专家138人次,专业应急队伍3支,对5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灾情和险情采取工程措施进行了应急处置,紧急撤离受威胁人员1258人次,未因灾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最大可能的减少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我市地质灾害数量下降了60%。由于受到极端气候和部分地区较大范围岩溶地面塌陷等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增加了10.8%。2013年1至3月共发生地质灾害4起,均为自然因素引发,没有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降雨是突发性地质灾害最主要的自然诱发因素。
(二)我市地质灾害隐患情况
据2012年核查统计,全市共有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553个;隐患点943处,其中市区161处,市辖六县共782处。市区161处隐患点中,滑坡92处、崩塌60处、地面塌陷8处、地裂缝1处;六县782处隐患点中,滑坡81处、崩塌654处、地面塌陷19处、泥石流7处、不稳定斜坡17处、地裂缝4处。
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范围:丘陵区、低山区、岩石山区、岩溶区,快速环道沿线、柳沙半岛英华路、五一中路南侧、坛洛镇坛洛村、大沙田五象岭住宅小区、仙葫开发区、凤岭新区、东沟岭新区、青秀山风景区、五象新区和邕江沿岸,建筑施工工地、采石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等人类工程活动频繁的地区。
各县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范围:丘陵区、岩石山区、岩溶区、江河沿岸、公路沿线、山坡建房、建筑工地、采石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厂矿抽排地下水区域、水库坝区等地区。
二、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对象和范围
我市丘陵区、低山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岩石山区的居民主要受到危岩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岩溶区的居民主要受到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快速环道沿线和柳沙半岛英华路的行人、车辆、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五一中路南侧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地质灾害的威胁;坛洛镇坛洛村居民和师生主要受到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威胁;大沙田五象岭住宅小区、仙葫开发区、凤岭片区、东沟岭新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的人员、车辆等主要受到滑坡地质灾害的威胁;邕江沿岸的居民、船民、养殖户、车辆、单位和防洪大堤主要受到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建筑施工工地的施工人员、行人、车辆主要受到滑坡、崩塌、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采石场、矿山采矿区的人员、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矿坑突水、滑坡、崩塌、泥石流、危岩地质灾害的威胁;煤矿采空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
市辖各县丘陵区、岩石山区、岩溶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等地区的单位、人员主要受到崩塌、滑坡、泥石流、危岩、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建筑施工工地、公路沿线和山坡建房的人员、车辆主要受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威胁。
三、重点防范期、防范区域和防范对象
(一)重点防范期。我市主汛期(5-9月)降雨多,降雨量大,容易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危岩、管涌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随时做好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重点防范区域。工程建设施工场地的崩塌、滑坡,采石场崩塌,危岩,煤矿采空区塌陷和其他矿山出现的崩塌、滑坡等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场地与地质灾害密切相关,为重点防范区域。尤其是青秀区,建房、修路和施工开挖、堆土(矿渣)等人为工程活动频繁,对地质环境扰动大,易在局部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由于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矿山企业必须做好防范工作。
(三)重点防范对象。已经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下的单位、村屯、学校,二级及以上公路和铁路干线地质灾害多发路段,山区旅游景点、水利设施、生产和废弃矿山、采石场、尾矿库下游村庄、经过山区和岩溶强发育区的在建公路和铁路工程、大型深基坑、桩基工程等。特别是山区农村切坡建房处、位于老滑坡体、山脚、泥石流沟口的村庄、集镇和民宅,应加强监测,重点防范。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长担任组长的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县、城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开发区适用于本方案中各县、城区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涉及的条款。
(二)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汛期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以及各县(区)、各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员变动情况,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各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危险区(隐患点)群众安全转移的专项应急预案,修改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预留出应急资金,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专项资金补助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出勤专家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防治中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安排专项资金由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治理。
(四)加强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管理
1.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根据地质灾害区划与调查成果,我市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项目可研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需进行可研的项目在办理供地手续前进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对集中的片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若干区块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范围内的具体项目可共同使用区块评估的成果。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含规划小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拟建设项目处于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还应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可能性较小的区段,在进行评估备案后该规划区或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改变了规划区功能和用地参数的,必须按新的规划功能和用地参数等工程特点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单独选址或在城市规划区内但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并已经开工建设或者竣工的建设工程,由项目业主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2.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
(1)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要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进行工程建设,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项目业主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主体工程直接涉及的地质环境相关的工程措施和附属设施(如主体建设的基坑支护、膨胀土地基处理和软基处理、人防工程、不起支挡作用的围墙等)纳入主体工程加强监督管理。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管理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方可使用并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转借其他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业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证书。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经建设业主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非政府投资的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建设项目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治理责任单位组织并通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国土部门参与验收的要出具验收意见。
3.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
采矿权新设、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采矿权人必须与发证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缴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时,从保证金中支付治理费用,不足部分仍由采矿权人承担。采矿结束后,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后,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探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应当及时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五)落实工作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具体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职责。
1.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组织专家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进行认定;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指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按速报制度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组织专家进行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3.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汛期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度汛。负责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5.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对公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协调公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公路、水运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公路、水运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6.气象部门:负责预报重点地区的降雨及天气情况;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7.发改部门:负责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阶段和办理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等手续的过程中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评价制度;在企业的新建、改建及扩建过程中监督检查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同开展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
9.规划部门:负责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审批城乡居民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在建设项目的选址或用地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10.住房部门:负责对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在具体建设项目房屋产权证办理等过程中严格执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未提供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通过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不得发放或者办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手续。
11.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救灾区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
12.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
13.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14.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游客疏散转移。负责对各类旅游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旅游设施建设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15.铁路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铁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救灾物质的铁路运输工作。在铁路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16.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
17.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18.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
19.武警部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0.供电部门:负责抢修灾区的电力设施。
21.电信通信部门:负责保障灾区的电力畅通。
22.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责任人。
(六)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及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经常性巡查,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制度,做到汛前全面排查、汛中监测巡查、汛后核查。一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极端降雨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撤离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对排查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未治理的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并同步开展落实防灾责任、监测任务安排、防灾预案编制等工作。
(七)加快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梳理历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下达各地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成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进度,年内各地2012年以前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完成率要达到80%,并确保工程治理效果。对于汛期突发的稳定性差、危害和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八)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应急演练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因地制宜制定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当地各部门综合演练进行。通过演练让群众知道如何快速避险、熟悉逃生的信号、路线和应急避难场所,提高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和能力,提升各地政府及各部门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乡(镇)基层防灾救灾能力,检验群测群防体系的运行效果和防灾预案的实施效果。
(九)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各级国土部门组织气象、水文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进行会商,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业务,完善预警预报工作系统平台、建立和完善模型,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精度。各级政府、相关单位责任人和各隐患点的监测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在接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后,立即根据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十)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及“防灾减灾日”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暨监测知识培训会议,对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国土资源所所长、业务骨干和村(屯)监测员进行监测知识集中培训。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
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和隐患点,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负责人,村(屯及有关单位)有监测人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县、乡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辖区群测群防体系监管责任人,村委主任为本村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屯)和隐患点的监测责任人,县、乡级人民政府落实监测人员进行监测。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监督指导本辖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编制群测群防体系花名册,责任人、监测人及联系方式要具体到每个人和手机号码。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因工程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监测网络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如危险区居民不予以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采取强制措施时临时调用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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