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2/29 |
颁布日期: |
2012/12/29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2/29 |
颁布日期: |
2012/12/29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2〕2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各地、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生产安全事放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10年逐年下降,杜绝了重特大事故发生。但是全省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总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于2013年-2015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严格矿山安全准人条件,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进一步整顿整合现有矿山,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坚决关闭和取缔非法开采、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促进矿业秩序持续好转,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到2015年,全省关闭1500座矿山,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12年分别下降10%以上,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依法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黄金矿山未依法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有关手续的。
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5.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6.不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7.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照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8.拒不整顿、整改或经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依法停产整顿
1.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不齐或过期的。
2.超层越界开采或持勘察许可证进行违法采矿活动的。
3.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照设计规范开采的,以及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环境隐患的。
5.到2013年底生产矿山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地下生产矿山未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未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的。
6.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依法限期整改
1.露天矿山。(1)未实行分台阶(层)自上而下开采,台阶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2)应采用但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以及实行扩壶爆破或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3)未实行机械铲装而使用人工装载矿岩的;(4)采用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的;(5)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的。
2.地下矿山。(1)每个矿井、中段、采场没有2个以上(含2个)畅通有效的安全出口的;(2)没有安装主扇风机,未建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以及局部通风机使用非阻燃风筒的;(3)斜井提升未按照规定建成“一坡三挡”防跑车装置,竖井提升未按照规定设置防过卷、防坠落装置,建筑用绞车入坑,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或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的;(4)未按照规定建成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能可靠运行的;(5)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有效治理,采场管理混乱,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6)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使用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以及地面变压器人坑的;(7)主要井巷采用木支护的;(8)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的。
3.尾矿库。(1)安全度判定为病库的;(2)人工筑坝未作坝体稳定性分析及调洪演算的。
4.使用国家或当地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
5.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6.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7.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相邻地下矿山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
三、程序标准
(一)矿山关闭
1.由州、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需关闭矿山依法作出决定并进行公示,将关闭矿山决定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2.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3.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4.永久关闭的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5.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6.有关职能部门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7.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8.州、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实施验收。
(二)整改整顿
1.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或整顿,整改整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
2.经整改整顿,由企业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聘请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验收,根据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作出书面验收结论,并反馈企业。
3.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矿山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山,由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积极推进矿山整合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州、县两级政府职责
1.组织矿山整顿、整合和关闭工作,及时动员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2.组织制定矿山整合、关闭工作方案,并将目标任务逐年分解细化到下一级人民政府或本级有关部门;3.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立项督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执法行动,每半年对工作落实情况至少组织1次督查,年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总结;4.研究制定信息服务、财税金融支持、资源优化配置等工作措施和优惠政策,促进工作顺利开展;5.对拟关闭矿山依法作出决定并分期分批进行公示,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以及有立项审批手续但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违规建设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2.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含选厂)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向本级政府提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矿山名单;3.督促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工作;4.对本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私挖滥采、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2.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3.做好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一矿多开等矿山的整顿工作;4.对本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公安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矿山火工品管理和民用爆破器材库管理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2.严格火工品供应管理,对非法、证照不全、非法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政府决定关闭等矿山一律停止火工品供应,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停止供应火工品的,及时予以落实;3.清理收缴被关闭矿山的火工品。
(五)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矿山(含选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2.向本级政府提供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矿山名单;3.对本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等证照。
(六)工商部门职责
1.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管理秩序,无照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2.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工商营业执照持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3.对本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七)其他部门职责
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矿山的整顿、整合和关闭工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人标准,严把行业准入门槛,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确保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推进。电监部门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供电监管,对不予供电或需要停止供电的矿山要及时落实到位。
五、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一)准备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1月-6月)
各级政府要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按照国家规定,我省计划2013年关闭矿山369座,2014年关闭矿山736座,2015年关闭矿山395座,3年共关闭矿山1500座(详见附件)。各州、市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制定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各州、市于2011年3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省安委办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整顿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县、市、区。要对照整顿关闭内容对矿山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填写矿山整顿调查摸底登记表,切实掌握行政区域内每一座矿山的基本情况和应整顿事项,为集中整顿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3年7月-2015年7月)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需要整合、关闭的矿山及时提请同级政府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对需要整改整顿的,及时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整顿,并进行挂牌督办。整改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七个一”整治要求抓好落实,即一矿一张检查登记表、一个整改指令、一套整改方案、一份整改责任书、一个挂牌督办单位、一个整改验收结果、一件整治档案。凡需整改的矿山,在2013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凡需整顿的矿山,在2014年6月30日前必须完成整顿。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小型矿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大(中)型矿山由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程序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及时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督查、约谈、通报、问责、联合执法等有效措施推进工作,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
(三)巩固成果和总结阶段(2015年8月-12月)
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对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补课”。对工作完成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并适当奖励。要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严防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切实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予以推广,形成长效机制,推动我省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和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六、长效机制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国土资源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1.地下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失真,矿产资源储量不清的;2.地下矿山地质勘探程度不够,矿体产状不清的;3.其他不符合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
(三)有关部门对以下新建矿山建设项目依法不予批准
1.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3.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4.没有按照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5.没有按照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6.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7.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8.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四)严格事故追究
凡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一般事故的小型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凡发生较大事故的大(中)型矿山,生产中段和同类作业点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个月,小型矿山发生一般事故的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发现矿山企业存在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书面告知同级有关部门,以便及时依法查处。建立省、州、市及县、市、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市、区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省、州、市每半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通报行政许可、执法等信息,共同分析、研究解决问题。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国务院大力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具体体现。各地、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整顿关闭工作实行部门分片包干督导制度,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红河州、文山州、丽江市、迪庆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山市、怒江州,省公安厅负责昆明市、玉溪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楚雄州、大理州,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德宏州、临沧市,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曲靖市、昭通市,省工商局负责普洱市、西双版纳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监督,严格追责
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审批矿山新建项目,整顿关闭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13-2015年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9日
附件
2013-2015年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
│地区 │合计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
├───────────┼──────────┼──────────┼──────────┼──────────┤
│昆明市 │166 │41 │83 │42 │
├───────────┼──────────┼──────────┼──────────┼──────────┤
│昭通市 │138 │34 │69 │35 │
├───────────┼──────────┼──────────┼──────────┼──────────┤
│曲靖市 │190 │47 │95 │48 │
├───────────┼──────────┼──────────┼──────────┼──────────┤
│玉溪市 │85 │21 │40 │24 │
├───────────┼──────────┼──────────┼──────────┼──────────┤
│保山市 │85 │21 │40 │24 │
├───────────┼──────────┼──────────┼──────────┼──────────┤
│楚雄州 │145 │36 │71 │38 │
├───────────┼──────────┼──────────┼──────────┼──────────┤
│红河州 │183 │45 │90 │48 │
├───────────┼──────────┼──────────┼──────────┼──────────┤
│文山州 │85 │20 │42 │23 │
├───────────┼──────────┼──────────┼──────────┼──────────┤
│普洱市 │90 │22 │45 │23 │
├───────────┼──────────┼──────────┼──────────┼──────────┤
│西双版纳州 │50 │12 │25 │13 │
├───────────┼──────────┼──────────┼──────────┼──────────┤
│大理州 │100 │25 │50 │25 │
├───────────┼──────────┼──────────┼──────────┼──────────┤
│德宏州 │35 │8 │18 │9 │
├───────────┼──────────┼──────────┼──────────┼──────────┤
│丽江市 │48 │12 │22 │14 │
├───────────┼──────────┼──────────┼──────────┼──────────┤
│怒江州 │50 │14 │20 │16 │
├───────────┼──────────┼──────────┼──────────┼──────────┤
│迪庆州 │5 │1 │3 │1 │
├───────────┼──────────┼──────────┼──────────┼──────────┤
│临沧市 │45 │10 │23 │12 │
├───────────┼──────────┼──────────┼──────────┼──────────┤
│总计 │1500 │369 │736 │395 │
└───────────┴──────────┴──────────┴──────────┴──────────┘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