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6/12/29 颁布日期: 2006/12/29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6/12/29
颁布日期: 2006/12/29
上海海事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通知》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6〕811号) 各有关单位:   《MARPOL73/78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已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为有效实施该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通知》,现予以转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和《通知》要求,防止船舶及其作业造成空气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身和社会安全,结合上海港船舶防污染实际情况,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2005年5月19日后建造的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必须持有《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2005年5月19日前建造的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在2005年5月19日后第一个干坞检修后持有《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但最晚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持有该证书。   二、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所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发动机,以及2000年1月1日及以后经过主要改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发动机,其氮氧化物的释放均应符合《船用柴油机NOX排放控制技术规则》要求,并持有《发动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以及每台柴油发动机的技术文件和参数记录簿。   三、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在船上的焚烧炉都应满足附则的要求,并持有型式认可证书和厂商的操作手册。   船上船员应熟悉焚烧炉操作规程,并能在附则要求范围内、按操作手册进行作业,严禁焚烧附则所规定的禁烧污染物质。   四、禁止任何故意释放消耗臭氧物质的行为,船上所有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拆除,均应按附则要求实施;须回收的,均应回收到接收设施中。   拆、修、造船厂应配备相应的接收和储存消耗臭氧物质的设施、设备。在进行相应的船舶拆修造作业时,涉及到船上消耗臭氧物质的,须进行相应的接收和储存,严禁排放任何消耗臭氧的物质。   五、为国际航线船舶加装燃油的供油作业单位除应按沪海危防〔2004〕173、398号文的要求向我局备案外,还应提供所供燃油的详细说明材料和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包含附则要求项目的检测证明,如所供燃油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提交变更材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严禁供油作业单位向船舶加装不符合附则要求的燃油,我局将对所供燃油质量进行抽检,一经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将禁止供油单位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加装燃油作业。   六、船舶应熟悉加装燃油相关程序,有责任对所加装燃油质量进行把关,做好加油记录。在加装燃油时应与供油单位共同提取燃油样品并封存,在加装燃油作业结束后应要求供油单位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的燃料装舱单,并在船上至少保存三年。   七、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进行控制的码头或装卸站,其装配的蒸气释放控制系统的性能须符合有关要求,负责操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并能按要求进行正确操作。   八、我局依法对辖区水域码头、到港船舶、作业单位及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船舶及人员应严格按照公约要求配备有效的文书、证书,按要求进行相关作业,并做好记录;要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证设备的完好、正常运行。不符合公约要求、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船舶、作业人员等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通知(略)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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