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2/01 |
颁布日期: |
2007/02/01 |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2/01 |
颁布日期: |
2007/02/01 |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7〕60号)
各有关单位:
《MARPOL73/78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将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要求,有效实施该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水域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身和社会安全,结合上海港船舶防污染实际情况,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2003年9月27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006年9月27日及以后交船的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或者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必须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2003年9月27日前签订建造合同且在2006年9月27日前交船的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或者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不晚于2008年9月27日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二、符合要求的船舶应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或容积足够的集污舱;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符合附则要求的船舶,应在2008年9月27日及以前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或容积足够的集污舱。船上船员应熟悉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并能在附则要求范围内、按操作手册进行作业。
三、所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号,并符合《国际排放标准建议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导则》要求;所配备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且可以在船舶距离最近陆地不足3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所配备的集污舱容积应充分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目和其化相关因素,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并且应提供能通过视觉观察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
四、船舶及港口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均应配备符合公约要求的标推排放接头,并保持有效。
五、到港船舶在离港前,均应按照《关于启用<上海港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凭证>的通知》(沪容环联〔2005〕3号)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单位将船上生活污水接收干净,并取得《上海港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凭证》,办理相关离港手续。
六、按照公约要求需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的船舶,应切实按照公约要求进行粉碎、消毒或处置,排出物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七、船舶应保持船舶及其设备状况良好并做好日常维护,使其符合公约的各项规定要求,以防止造成不当的水域环境污染。
八、我局依法对到港船舶的生活污水排放行为进行检查,对接收作业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船舶及人员应严格按照公约要求配备有效的文书、证书,按要求进行相关作业,并做好记录;要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证设备的完好、正常运行。不符合公约要求、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船舶、作业人员等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我国加入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的公告(略)
二OO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