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5/28 |
颁布日期: |
2007/05/28 |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5/28 |
颁布日期: |
2007/05/28 |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7〕301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已进入夏季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易发期,为加强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水域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防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和作业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做好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二、即日起,各单位要组织力量,针对夏季高温特点和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及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罐)的装箱(充罐)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认真落实夏令季节防高温、防台风、防潮汛等安全和防污染的防范措施。集装箱装箱质量必须按照部颁标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确保高温季节装箱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各单位应加强检查,严格把好承运货物的安全关,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纠正和整改,杜绝船载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
三、在上海港水域载运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按照《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载运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5〕275号)要求,选择适龄船舶,事先办妥预申报手续;凡在上海港从事船舶危险货物及防污染相关作业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根据《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271号)要求,落实相关工作;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尤其要重视高温季节的安全作业,必须严格按部颁标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认真执行,严禁违规操作;载运散装一级易燃液体、毒害品、强污染性物质应遵守船型控制规定,落实必要护航措施;高风险性危险货物运输应按规定向我局办理船舶安全适装、货物安全适运状况的备案手续,严格执行进港预报告制度,并落实高温季节重点事故风险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各相关单位要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出现只顾企业眼前利益,忽视安全责任的现象,防止发生谎报、瞒报危险货物性质、伪造危险货物单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人员要认真查验船载危险货物单证,发现谎报、瞒报危险货物性质、伪造危险货物单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部门。
五、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高温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根据气温变化,合理调整散装液化气体、一级易燃液体货物的作业时间,并按要求配备喷淋等有关防护设施,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避免因高温导致燃爆事故的发生。如遇雷暴雨、强台风等恶劣气候,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
六、针对夏季高温强风的特点,进一步加强落实船载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应急防备管理。危险品船舶靠离泊要有序航行,作业中,认真落实船岸安全/防污染检查制度,确保应急反应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现场值守和巡视,保证指挥、信息系统的畅通。遇有重大险情或事故,要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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