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7/17 |
颁布日期: |
2007/07/17 |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7/17 |
颁布日期: |
2007/07/17 |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管理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7〕4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为切实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07〕304号),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和防泄漏管理,消除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船舶的安全与泄漏事故隐患,现就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相关托运、申报、装箱、承运等单位,应深刻吸取以往发生的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事故和因危险货物泄漏导致的燃烧、爆炸事故教训,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规范的要求开展自查,全面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的监控。7月31日前,各申报、装箱单位应将排查治理情况报我局。
二、承运船舶在运输期间,应加强对危险货物集装箱标牌、标记和外观情况的检查,在装卸时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不予受载、承运;在航行时发现存在安全与泄漏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按规定报告海事部门。
三、集装箱货物的发货人或托运人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自身的责任,掌握所托运货物的相关特性,并将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告知承运船舶。对于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可送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或国家规定的质检部门鉴定检验。
四、申报单位应认真审核所申报危险货物的申报事项,所申报的应急联系电话应保持24小时有效值守。在装箱前应将所申报的货物信息及时送达装箱单位,并督促其落实装箱安全措施。所申报的货物需要拼箱运输时,应确保货物符合相容性的要求,对于拼箱中的普通货物,应严格审核并确认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质,防范未申报危险货物的混入。
五、装箱单位应严格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以下简称《标准》),加强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的安全管理,在装箱过程中要突出以下重点:
1、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备案地点规范装箱,由装箱现场检查员在作业现场检查合格后,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箱前,应认真审核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申报单证,严格落实集装箱箱体、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标记等检查措施,认真核对拟装货物的包装标识,做到与申报信息一致。
3、必须按照《标准》要求,对箱内货物合理堆装,采取有效的支撑、衬垫和加固措施。
4、加强对货物拼箱的装箱管理,对多种危险货物拼箱的相容性要认真审核,拼装作普通货物的货物时,应做好非危品的确认,防范未申报危险货物的拼箱。
5、认真执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情况拍摄规定,拍摄记录装箱前、中、后三种箱体状况和相应箱号情况,如实做好装箱情况书面记录,并保存档案备查。
外贸危险货物集装箱还应做好装箱电子信息的发送工作。
六、海事部门将结合查隐患、防泄漏的整治要求,对申报和装箱单位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禁止船舶装运出港,并按《上海海事局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罐)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对申报和装箱单位作出处理。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