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油类、化学品防泄漏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3/11 |
颁布日期: |
2008/03/11 |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3/11 |
颁布日期: |
2008/03/11 |
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油类、化学品防泄漏工作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8〕142号)
各有关单位:
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上海海事局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两防”活动)开展期间,各有关单位按照《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港船舶油类、化学品防泄漏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了船舶油类、化学品泄漏隐患的自查、排查与整改工作,共排查船舶油类、化学品泄漏隐患778项,在上海港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多发势头得以有效遏制,污染形势得以进一步好转。据统计,“两防”活动开展以来,2007年下半年上海港共发生船舶污染事故3起,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70%,与2007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81.25%,其中防污染作业引发的船舶污染事故由2007年上半年的5起下降为零。
为巩固“两防”活动成果,加强船舶污染事故的预控,保护上海港水域环境,按照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回头看”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上海港船舶油类、化学品防泄漏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船舶油类、化学品防泄漏工作直接关系到上海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上海城市安全与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各有关单位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在认真总结、回顾“两防”活动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按照交通部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船舶油类、化学品泄漏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尽可能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遏制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开展隐患再排查
各船公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作业码头(以下简称“液货码头”)与从事船舶防污染及相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防污染作业单位”)应于3月31日前认真开展船舶油类、化学品泄漏隐患的再排查,全面排查油类与化学品水上运输、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和污染隐患,对应急预案的建立与运作情况、实际作业中遵守我局相关管理规定和落实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的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排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和死角。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附表的格式建立和完善船舶油类、化学品泄漏隐患数据库,保持数据库的随时更新,并于4月1日前将隐患数据库报有关海事处。我局将适时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认真进行隐患排查的单位,我局将不予年度备案。
三、扎实抓好隐患整改
对于隐患再排查阶段排查出的各项船舶油类、化学品泄漏隐患,各有关单位应按“四定”要求(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标准、定整改期限,定整改责任人),逐一加以彻底整改,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保证整改的效果,并5月10日前将隐患数据库内所有隐患的整改情况报送有关海事处。
我局将组织对各有关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拒不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液货码头与防污染作业单位,我局将依法采取责令停航、滞留、不予作业等强制措施,必要时采取取消防污染作业单位与船舶备案等严格管理措施。
四、着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隐患动态排查和跟踪整改机制,做好铅封工作与重点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将船舶油类、化学品泄漏隐患的排查与整改作为日常工作,坚持企业自查为主、政府督查为辅、日常检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隐患动态排查机制与跟踪检查机制,保持隐患数据库的更新与及时、有效整改。对于隐患已经整改完毕、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在隐患数据库中予以“销号”,并在日常检查中对已整改隐患进行跟踪,防止反弹,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与规范化。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上海海事局关于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一如既往地认真做好船舶铅封工作,在保证适封船舶应封不漏的同时,确保将已铅封船舶将残油、油污水交由经我局备案的接收单位接收处理。我局将加强对已铅封船舶的后续跟踪检查,加大对私自启封、未经许可进行油污水接收作业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有关单位还应特别注意加强重点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分析和把握防船舶油类、化学品泄漏工作的规律性和特点,切实加强 “四季两节”、“奥运会”等重要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我局相关管理规定,推动全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提高液货船污染预控能力,落实围油栏布设监护措施
为提高上海港液货船污染预控能力,降低液货船装卸、过驳作业的污染风险,自2008年4月1日起,所有在上海港黄浦江水域从事作业量300吨及以上闪点高于23°C、比重小于1、不溶或微溶于水的散装油类及液体化工品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及相关作业经营人应采取围油栏布设措施;所有在上海港黄浦江水域从事作业量300吨及以上闪点低于或等于23°C、比重小于1、不溶或微溶于水的散装油类及液体化工品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及相关作业经营人应采取围油栏布设单位现场监护措施。
船舶、码头或相关经营人在从事须布设围油栏的作业前应事先与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签定《围油栏布设作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并将该《确认书》与船申报或过驳作业申报资料一并交于主管机关备案或审核。对于未按规定提交《确认书》的作业申报,我局将不予审批。
(3)规范泥浆、建筑渣土水上运输,扩大防污染作业AIS监控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泥浆、建筑渣土的水上运输,防止非法抛泥等违章行为的发生,各从事泥浆、建筑渣土水上运输的单位应严格遵守“沪海法规〔2005〕540号”与“沪海危防〔2007〕271号”的备案管理要求,2008年7月1日之前,所有在我局备案的从事泥浆和建筑渣土水上运输的船舶应完成AIS设备的配备。我局将把AIS设备的配备作为泥浆和建筑渣土水上运输单位申请2008年度备案的条件之一,对于未按规定安装AIS设备的船舶,我局将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表:
船舶油类、化学品泄漏隐患数据库
位名称: 地址:
序号 隐患名称 隐患整改责任人 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拟定的整改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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