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3/23 颁布日期: 2009/03/23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3/23
颁布日期: 2009/03/23
上海海事局关于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9〕155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上海港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作业管理,遏制船舶排放建筑渣土、泥浆入江的违法行为,维护上海港航行安全与水域清洁,保障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根据《上海市建筑渣土整治方案》(见附件1)和《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备案管理要求   开设建筑渣土、泥浆水上中转码头的经营单位,应向我局备案,并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码头经营许可证明;   2.营业执照、码头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必须6个月以上);   3.建筑渣土、泥浆码头经营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上岗证书;   4.码头前沿水深及码头靠泊能力相关材料。   我局将对各经营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复函。中转码头应按照我局相关规定将备案复函交由我局年审,年审通过后方继续有效。   二、建筑渣土、泥浆运输单位与船舶备案管理要求   从事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作业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规章制度,配齐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应急器材、设备。   从事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的船舶应满足如下条件:   1.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2.载重吨不得低于250吨;   3.安装AIS设备或智能导航仪并保持正常使用;   4.配备标识牌;   5.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设备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6.开底驳船不得从事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持有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倾废许可证并驶往海上倾倒区倾倒建筑渣土、泥浆的开底驳船除外。   从事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的单位和船舶,应向我局备案,运输单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作业码头租赁协议;   3.承运建筑渣土、泥浆作业的经营合同;   4.处置场所的建筑渣土、泥浆处置合同;   5.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防污染措施;   6.作业人员依法应当具有的培训合格证明;   7.作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8.作业船舶最近6个月内的安全检查报告;   9.作业船舶AIS或智能导航仪安装证明文件。   我局将对各运输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备案单位发放备案复函,对备案船舶发放《上海港建筑渣土、泥浆船舶备案证明书》。已经我局备案的运输单位和船舶可不再提交上述备案材料。   运输单位应按照我局相关规定,将备案复函与备案证明书交由我局年审,年审通过后方继续有效;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建筑渣土、泥浆运输作业情况向我局报备;一旦单位、船舶、设备器材、作业人员情况、安全与防污染制度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我局递交备案变更资料。   三、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作业日常管理要求   (一)建筑渣土、泥浆中转码头应遵守以下规定:   1.对靠泊作业的船舶严格把关,装载作业前要求船舶出示我局发放的《上海港建筑渣土、泥浆船舶备案证明书》,不得对未经我局备案的船舶进行建筑渣土、泥浆装载作业,对船舶的装载量不得超出其核定的载重能力。   2.作业过程中应确保建筑渣土、泥浆不泄漏、不落江,认真做好装载作业记录。   (二)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船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建筑渣土、泥浆装运作业2小时前,应将作业情况通过“海事业务管理平台” (http://222.66.10.70/)向我局报备;   2.严格按照核定载重线装运建筑渣土、泥浆,严禁超载运输;   3.应将承运的建筑渣土或泥浆运往规定的处置场所消纳,除驶往海上倾倒区倾倒建筑渣土、泥浆的船舶外,禁止向水域排放建筑渣土、泥浆;   4.运输作业完成后,应在《建筑渣土作业记录簿》中如实记录建筑渣土、泥浆的装卸作业以及倾倒情况,妥善保存接卸单位出具的建筑渣土、泥浆接卸凭证;   5.保持AIS设备或智能导航仪的全天候开机和正常使用;   6.驶往海上倾倒区倾倒建筑渣土、泥浆的船舶,应在倾倒作业完毕后向驶出地所在海事处提交书面报告和AIS航迹证明申请。   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未向我局备案获得备案资格的运输单位和船舶,不得从事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作业,违者我局将停止其作业,并通报市容环卫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未向我局备案获得备案资格的中转码头,我局将通报市容环卫、港口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已经我局备案的中转码头向未经我局备案的船舶装卸建筑渣土、泥浆,或者向船舶超载装载建筑渣土、泥浆的,我局将取消中转码头备案,并通报市容环卫、港口等相关管理部门。   (三)船舶未按要求保持AIS或者智能导航仪正常使用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备案,暂扣《上海港建筑渣土、泥浆船舶备案证明书》,并通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四)船舶发生建筑渣土、泥浆偷乱倒行为的,我局将取消运输单位及其船舶的备案,并通报市容环卫部门。   (五)驶往海上倾倒区倾倒建筑渣土、泥浆的船舶,倾倒后未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船舶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局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制订的《上海市建筑渣土整治方案》的通知(略)   2.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略)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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