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规范上海港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环境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2/13 |
颁布日期: |
2009/02/13 |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环境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2/13 |
颁布日期: |
2009/02/13 |
上海海事局关于规范上海港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9〕89号)
各有关单位:
针对目前上海港水上加油站作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控制水上加油站运营所带来的安全与环境风险,解决水上加油站在作业申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根据交通行业标准《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JT/T660-2006)》(见附件1),本着有效监管与服务航运经济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水上加油站(即:固定于上海港某一地点,具有储油设施和发油、计量设备,专门向船舶供应燃油的单位和船舶)实施分类备案管理,并在供油作业与过驳作业申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具体要求如下: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沪海危防〔2004〕173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沪海危防〔2008〕798号文规定的供油单位、船舶备案管理要求,并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规定的相关条件。
已经我局按供油单位、船舶备案的水上加油站,如尚未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期间的安全与防污染替代措施。
二、水上加油站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提交“水上加油站”备案申请,所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如下:
1.沪海危防〔2004〕173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沪海危防〔2008〕798号文规定的供油单位、船舶备案申请材料;
2.水上加油站备案申请报告,其中应说明作业地点;
3.配备的油污应急器材清单;
4.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的声明书。
已经我局按供油单位、船舶备案的水上加油站,可免交上述第1项材料,如尚未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的,还应提交未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的具体说明、相应的限期整改方案和整改承诺。
我局将对水上加油站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实施现场检查。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我局将按“水上加油站”予以备案,签发《上海港供油船舶备案证明书》,并在《备案证明书》的“备注”栏中注明“水上加油站”。
三、考虑到水上加油站作业的特殊性,对于已经备案的水上加油站,我局将给予供油作业与过驳作业申报便利,将供油作业由事前申报改为事后报告,并放宽其与已备案供油船之间过驳作业的申报时限,具体如下:
1.供油作业
水上加油站可在供油作业结束后2小时内通过“海事业务管理平台”予以报告,如实输入各项作业内容。
2.过驳作业
水上加油站与已备案供油船舶间的过驳作业,可按照沪海危防〔2008〕761号文的要求,在作业开始2小时前通过“海事业务管理平台”提交作业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水上加油站与其他船舶间的过驳作业,应按照沪海危防〔2008〕726号文的要求,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通过“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提交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未经备案的水上加油站,不享受任何便利措施。
四、各水上加油站应严格执行作业申报与报告制度,如实申报和报告作业情况,认真落实船/船检查表各项要求,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与制度,保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确保应急器材的充足有效,如实记录过驳与供油作业情况,积极配合海事部门的监督检查,严防跑、冒、滴、漏事故的发生。我局将加强对水上加油站作业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依照《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予以扣分或取消备案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略)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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