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西宁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
颁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12/25 |
颁布日期: |
2012/12/25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12/25 |
颁布日期: |
2012/12/25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
(青政〔2012〕6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保护好西宁机场净空环境,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3号令)及《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9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西宁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一)以西宁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南、北两侧向外各延伸10公里范围。其中,南侧至乐都县共和乡童家村-雨润镇汉庄村-城台乡山城庄-城台乡台子村,北侧至互助县蔡家堡乡关家山村-沙塘川乡陶家寨村-哈拉直沟乡尚家村-红崖子沟乡担水路村-乐都县共和乡童家村。
(二)以西宁机场跑道两端头为基准,东、西两端向外各延伸20公里范围。其中,东端至乐都县共和乡童家村-雨润镇汉庄村-城台乡山城庄-城台乡台子村,西端至湟中县田家寨镇公牙村-西宁市湟中路-城东区韵家口镇中庄村-韵家口镇泮子山村-互助县蔡家堡乡关家山村。
(三)西宁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以跑道东、西两端向外各延伸15公里,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南、北两侧向外各延伸6公里范围。乐都县大峡口(含两侧山顶)以西,互助县沙塘川乡三其村郭家庄-西宁市韵家口镇韵家口村-西宁市乐家湾镇塔尔山村以东,互助县沙塘川乡刘家庄-哈拉直沟乡孙家村-红崖子沟下寨村-乐都县达拉乡红沟村以南,湟中县田家寨镇谢家村-平安县三合镇东崖头庄-平安县平安镇沈家村-平安县巴藏沟乡下星家村-乐都县下营乡上祝家村以北。
二、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它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审批西宁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电力、通讯以及其它有高度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必须事先书面征得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爱护机场设施,积极维护机场净空环境,以保证飞行安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029-88791053)、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0971-8818463)和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0971-8813035)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
五、凡违反《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民用机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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