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关于在近郊四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4/02 颁布日期: 2013/04/02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4/02
颁布日期: 2013/04/02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近郊四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3】70号)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市政府决定在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等四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近郊四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贯彻落实省委王三运书记关于“以更大的气魄和更有效的措施,继续打好兰州大气污染整治的整体战攻坚战,让人民满意”的指示精神,彻底改善近郊四城区环境质量的具体举措,对于控制煤炭总量,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群众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郊四城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禁燃区划定工作。市政府将各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和实施工作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考核范围。   二、明确划定范围。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国家要求,划定2013年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区2013年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达到城市主城区建城区的60%以上,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上报市大气污染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并经市政府审批后公示。各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根据城市建城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原则上2014年各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达到城市建城区的85%以上,2015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达到城市建城区的95%以上。   三、严格组织落实。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要严格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四城区政府要将禁燃区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专门力量,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禁燃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市区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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