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6/15 颁布日期: 2010/06/15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6/15
颁布日期: 2010/06/15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10〕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积极贯彻落实《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不断加强我县排水和再生水管理,保证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本县实际出发,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依法加强对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使用、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为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保障,切实提高排水和再生水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加强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养护、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监督管理等工作,积极推行排水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运营管护制度,规范排水行为,共同促进全县排水和再生水事业的发展。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延庆县排水和再生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指导协调。   组 长:   徐凤翔  副县长   副组长:   郝晨东  县水务局局长   成 员:   闫克安  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苏利茂  县水务局副局长   师 坦  延庆规划分局副局长   闫海云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赵云霞  县环保局副局长   胡姝梅  县市政市容委副调研员   陈 磊  延庆工商分局副局长   魏 东  延庆公路分局副局长   陈东严  县城管大队副大队长   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领导   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   各乡镇政府主管水务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水务局,郝晨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苏利茂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发展改革委   1.负责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项目立项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时,须征求水务局对项目排水方案的意见,该意见作为发展改革委审批该类项目的依据之一。   (二)县水务局   1.负责全县排水和再生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延庆新城规划、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乡镇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与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建立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监督管理体系,对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办理排水许可审批、排水管线接口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   4.负责执行《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三)延庆规划分局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利用和保护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时,须通知县水务局参加审查。   2.协助县水务局编制全县排水和再生水规划。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1.负责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小区内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管理、运营、养护、安全等工作。   2.负责会同县水务局做好施工降水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规定要求。   (五)县环保局   1.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与县水务局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2.在做出有关排水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须先到县水务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未经排水许可不得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   (六)县市政市容委   1.负责县城排水管网的运营养护、安全管理工作。   2.具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管网正常运行;   (2)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管网进行巡查、养护、维护;   (3)完好保存管网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4)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将年度养护计划和设施运行维护资料报县水务局备案;   (2)定期巡查、维护排水和再生水井盖、雨水箅子;   (3)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排水和再生水管线的信息。   4.制定排水管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公共排水设施发生突发事件时,须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须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县水务局报告。   5.依据天气预报发布汛情预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城区道路的防汛排涝安全。   6.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接入手续前,告知申请人须先到县水务局办理排水接口审批和排水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办理接入手续。   (七)延庆工商分局   在办理营业执照和年度年检、验证时,负责告知县城内的排水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到县水务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并为申请人提供县水务局的排水许可告知书或相关宣传材料。   (八)延庆公路分局   负责本单位权属公路范围内的附属排水设施的运营养护、安全管理、应急抢修等工作。   (九)县城管大队   负责执行市政府决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组织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十)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本开发区内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运营、养护、安全等工作。   (十一)各街道办事处   1.协助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管理、运营、养护、安全工作。   2.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管理、运营、养护、安全工作。   (十二)各乡镇政府   1.负责本辖区内的乡镇、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组织运营、养护、安全工作。   2.本辖区内的公共污水处理设施须安装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进出水计量装置、水质监测装置,加强水质在线监测。   3.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涉及公共排水的项目,须先征求县水务局意见,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须有县水务局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给县水务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抓,督促《办法》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扎扎实实地抓好排水和再生水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强化措施,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充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强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工作,规范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为。对违反《办法》等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排水单位和个人的自觉性。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大力宣传《办法》精神,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规范排水户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多渠道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规排水行为的线索。   (四)加强配合,努力创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要加强协调配合,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对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建立起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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