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规范使用部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3/08 |
颁布日期: |
2013/03/08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3/08 |
颁布日期: |
2013/03/0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使用部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通知
(新建科函[201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针对2012年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建筑外保温材料,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采用无机饰面保温装饰一体板作为建筑外保温材料时,必须保证无机饰面保温装饰一体板与建筑物基体或龙骨等具有可靠的机械连接,机械连接必须将饰面层与建筑物基体或龙骨进行连接,不得是保温层与建筑物基体或龙骨的直接连接;使用粘挂结合方式安装无机饰面保温装饰一体板,有效粘贴面积须≥50%;使用龙骨安装的必须进行断桥处理并采取有效防火隔断,防止“烟囱效应”;除边角异型特殊规格的装饰一体板外,普通规格板材不得在施工现场切割加工。
二、凡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民用建筑,无机饰面保温装饰一体板不得选用有机保温材料;凡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的民用建筑,无机饰面保温装饰一体板不得选用热塑性保温材料。
三、当采用岩棉作为建筑外保温材料(含防火隔离带)时,应当选用达到《建筑外墙外保温岩棉制品》(GB/T25975-2010)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见下表)的垂摆法岩棉保温板;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岩棉保温板必须组织见证取样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平铺法岩棉保温板作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建筑外墙外保温岩棉制品技术性能指标表
项目名称 密度,kg/m3 导热系数,W/(m?K) 垂直于表面的抗拉强度,kPa 短期吸水量,kg/m2 质量吸水率(M/M),% 憎水率 匀温灼烧性能(750℃,0.5h)
线收缩率,% 质量损失率,%
性能指标 ≥100 ≤0.048 ≥80 ≤1.0 ≤1 ≥98% ≤8 ≤10
四、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应严格执行《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2012)。
五、凡属严寒地区不得使用浆体保温材料;寒冷地区可与其它保温材料复合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浆体保温材料。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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