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12/15 颁布日期: 2009/12/15
颁布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12/15
颁布日期: 2009/12/15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通州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以及《通州区“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任务指标落实方案》的要求,为加强我区能源节约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目标,我区设立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三条 节能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节能的资金,每年支持资金额度经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协调和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年度节能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及支持领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通州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节能资金支持领域:   (一)重点节能改造项目。用于支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政府机构、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和节能效果明显的项目。   (二)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节能新技术、新机制的推广应用项目。重点用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等项目。   (三)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诊断等项目。重点用于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节能诊断等项目。   (四)节能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宣传培训、规划编制、课题研究、信息服务等工作。   (五)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和奖励。   (六)区政府确定的由本节能资金承担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资金补助和直接奖励。   第八条 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对重点节能改造、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给予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基本建设费)10%的补助,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创建项目、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给予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三)对节能诊断项目,给予项目诊断费30-50%的补助。   第九条 直接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对节能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对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节能技术,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节能任务且节能量在全区排名前五位的重点耗能企业,按节能量测算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励。对全区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典型示范的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三)对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乡镇、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在取得节能效益后,给予终端用户1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第十条 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工作和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区别不同情况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结合当年节能资金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节能效果大小统筹安排每种支持方式的额度和项目个数。   第十二条 对国家、北京市和区有关部门已支持过的同一项目,节能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节能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实施后节能效果明显;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   (四)项目建设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每年9月初,区发展改革委通过区政府网站发布下一年度节能资金申报通知、提交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在9月底前填写《节能资金申请表》,提交申报材料上报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可以将所属节能项目进行推荐,并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区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节能资金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1次。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评审。采取部门联审、专业机构评估等方式,将评审合格的项目列入下年度节能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区发展改革委将依据评审结果确定的项目节能资金支持计划和根据年度节能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的用于管理能力建设、表彰奖励等节能经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年度节能资金。   区财政局每年将节能经费资金列入到区发展改革委下一年度预算,由区发展改革委按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实施。   列入节能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资金申请,区财政局依据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资金申请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项节能资金支持政策,不可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该节能资金的实施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对节能资金的实施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节能资金。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节能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向区政府专题汇报节能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和绩效跟踪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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