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施工用吊篮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9/03/23 | 颁布日期: | 2009/03/23 | 
            
          
         
        
          
            
              
                | 颁布机构: |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9/03/23 | 
              
              	| 颁布日期: | 2009/03/23 |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施工用吊篮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逐年增多,吊篮脚手架以其装拆移动方便、操作使用灵活等优点,广泛应用于外墙施工作业。但由于吊篮脚手架使用要载入悬空作业,施工危险性大,对吊篮脚手架的安全使用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管理。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使用吊篮脚手架应做到:一是屋顶钢挑梁必须能够承受至少4倍的预期荷载,吊索和索具必须承受至少6倍的预期荷载。为防止吊篮架体跌落至地面上,钢挑梁必须可靠锚固于屋面上,配重要安全可靠。二是配重必须可靠连接在建筑物的牢固位置上,以免移动。不得使用能够移动的沙袋、砂砾袋、建筑砌块或屋面材料等。三是吊篮架体必须连接可靠防止摇晃,升降器必须配备紧急情况自动制动闸等。
  为确保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外墙施工作业用吊篮脚手架的安全,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符合《高处作业吊篮》(JG/5032-93)标准自带配重的吊篮脚手架。同时要建立健全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要在吊篮醒目位置对使用吊篮的允许载重量等关键安全指标挂牌标示,警示操作人员,确保吊篮脚手架的安全使用。
  二、班前应对电动葫芦及吊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防止人为有意或无意的破坏和设备变形,经常检查屋面挑梁压重以及漏电开关灵敏度并作记录。开动过程中,经常注意吊篮两端是否等高平衡,否则将随时予以调整,吊篮四面用夹板做踢脚封闭,防止物体掉落。
  三、每组吊篮在升降时应指派专人统一指挥,并禁止两组吊篮同时升降,当提升到使用高度后,应将吊篮与建筑物锚拉稳定后才能使用。吊篮与吊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吊篮内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绳和戴好安全帽。在使用中,凡钢丝绳、安全绳有断丝、断股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更换后方可使用。
  四、遇到五级以上大风,大雨应停止使用吊篮,风雨后应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无误后才能使用。
  五、乌鲁木齐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在用吊篮脚手架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已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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