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09 颁布日期: 2013/01/09
颁布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1/09
颁布日期: 2013/01/09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13〕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9日 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意见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2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因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现将我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一)我市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项目业主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报国土部门备案,严防人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般在项目可研阶段进行,不需进行可研的项目在办理供地手续前进行。   (三)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对集中的片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若干区块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范围内的具体项目可共同使用区块评估的成果。   (四)实施区块评估的,需提供片区的控制性规划参数。区块评估后,评估区域内的拟建设项目处于地质灾害危险性大-中等区段或改变规划参数的,还需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区块评估由前期业主组织实施;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和评估成果的审查、备案。   二、规范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   (一)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参建单位需要具有地质灾害治理相应资质。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对主体工程直接涉及的地质环境相关的工程措施和附属设施(如主体建设的基坑支护、膨胀土地基处理和软基处理、人防工程、不起支挡作用的围墙等)纳入主体工程加强监督管理。   (四)在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中超出项目本身用地范围涉及周边项目用地的,由项目业主与涉及的用地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   (五)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已经开工建设或者竣工的建设工程,由建设方或受益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六)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三、落实部门职责   (一)国土部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按权限进行备案管理;组织专家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进行认定;对组织或参与的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对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执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项目业主在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可研审批(核准、备案)时,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可研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发改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业主在规划部门办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审批手续时,需提供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划区,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项目业主在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项目业主在办理房产证初始登记时,需提供配套地质灾害治理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未提供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通过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房产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六)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情况实施监察;对不执行本规定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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